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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info 於 2014年06月03日 12:26:09 (5982 次閱讀)

撰文者:戴家旭律師編輯者:郭佩鑫一、     存證信函是以當事人自己名義發的。例如企業主名為五百實業有限公司,存證信函寄出的當事人名義就是五百實業有限公司。 二、     律師函則是以律師事務所的名義發出。以筆者自己的律師事務所為例,就是以成鼎律師事務所的名義寄送律師函。 三、 律師函與存證信函的效力,其實在法律上是一樣的:就是發生催告或通知的效果。只是律師函因為是以律師事務所的名義發出,對方收到會有「是來真的」,以及「要小心應對」,這點是比存證信函更具威力。


作者 info 於 2014年05月30日 12:18:49 (6632 次閱讀)

撰文者:戴家旭律師編輯者:法務專員郭佩鑫一、     仲裁是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的一種,好處是不用進入法院,由具有法律,或法律以外專業人士例如會計、工程、海商、貿易等之仲裁委員做出仲裁判斷,希望可以定紛止爭。 二、     仲裁的優點,在於快速且便宜。如果訴訟案件進入法院,最多可以三級三審。以司法院一個審級平均一年四個月來算,三個審級下來就是四年,相當曠日廢時。但是仲裁判斷僅有一審,且仲裁判斷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對於要求效率與迅速的商業活動,可以大大減少因為訴訟的時間成本。 三、     但是仲裁也有其缺點存在,包括仲裁委員有更大自由心證的空間,可以不受民事訴訟法的拘束,導致仲裁判斷的結果,與公平正義相距更遠。這些是在訂定仲裁條款時,不可不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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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info 於 2014年05月27日 10:07:08 (5430 次閱讀)

撰文者:戴家旭律師編輯者:法務專員郭佩鑫 一、    借錢給別人,,法律術語叫做消費借貸契約,消費借貸契約的成立,必須滿足三個條件:(一)消費借貸契約成立(借據)。(二)交付借款(交錢)。(三)期限屆至或經催告而不履行(到期或發存證信函、律師函)。 二、    交付借款建議以簽發收據或匯款方式為之:
因為消費借貸契約的成立,是以交付借款為前提要件,而這點是一般人或企業主常忽略的地方!常看到許多人雖然有借據或本票等證物,卻沒有開立收據證明債務人已收受借款,導致日後進入訴訟程序,無法證明借款確實已經交付,突生困擾。 三、    除此之外,我國法院判決認為,開立本票或支票,無法證明確實已經交付借款。換言之,只開票據是不足以證明有交付金錢的!仍須簽發收據,或有銀行匯款紀錄等方式,證明已交付借款。 四、     另外,為了避免舉證困難,可以在簽立借據時,另外要求債務人簽發本票,及提供相關擔保物品,例如珠寶或不動產,避免企業主辛辛苦苦賺來的錢憑空消失,只剩下一張債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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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info 於 2014年05月26日 13:17:22 (3646 次閱讀)

撰文者:戴家旭律師編輯者:法務專員郭佩鑫一、解除權,是指法律關係成立後,發生得以使法律關係溯及既往消滅的事由,可以分為意定解除權與法定解除權。意定解除權指基於雙方的約定,得以解除契約;法定解除權則是基於法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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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info 於 2014年05月23日 09:40:45 (12863 次閱讀)

撰文者:戴家旭律師編輯者:法務專員郭佩鑫一、    郵購買賣的賣家,均有七天猶豫期間的適用:
按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規定,只要是郵購買賣,都有七天猶豫期間的適用。本題中的企業主,為客戶代購日本商品,消費者沒有辦法預先檢視商品內容-Hello Kitty是否完好無缺?可以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七天猶豫期間的規定。 二、    倘偶一為之,或出賣自己之物品,非企業經營者,得不適用消保法: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針對這個問題,有做出函釋。認為倘若僅係偶一為之,或出賣自己的物品,並不屬於消保法規定的企業經營者,故沒有七天猶豫期間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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