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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文章 : 《本票裁定大哉問》之四:本票上地址有多數,該向何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呢?
作者 info 於 2019年03月11日 10:00:00 (4563 次閱讀)
《本票裁定大哉問》之四:本票上地址有多數,該向何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呢?

成鼎新專欄《本票裁定大哉問》part 4!

本票上面若同時有發票人的地址,另外付款地上面只有寫「台北」時,

到底該向哪個法院聲請呢本票裁定?

要記得,若誤向沒有管轄權的法院聲請,是有可能會被駁回的喔!

問題四

荷森持有辛普(住在天龍國喵栗)簽發的本票一張,而本票上沒有寫發票地,付款地的地方則寫了「台北」,到了本票記載要還款的那天荷森跟辛普要求付款,辛普卻不為付款,荷森想要依照票據法第123條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本票強制執行,但應該向哪一個法院聲請呢?

答:

依照非訟事件法第194條所定,本票原則上由付款地的法院所管轄,而本件辛普在本票上只寫了「台北」,若是舊制會有台北縣跟台北市,法院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已改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新制則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就此認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均有管轄權,因此荷森可以選擇其中一個法院聲請。

 

參考資料

票據法第123: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非訟事件法第194: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二人以上為發票人之本票,未載付款地,其以發票地為付款地,而發票地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發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

【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庭長法律問題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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