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鼎新專欄《本票裁定大哉問》part 3!
本票也會有保證人,但保證人的地位可不同於本票的背書人,況且在追償時,
若跳過發票人而直接向保證人追償可是行不通的,今天《本票裁定大哉問》之三,
帶大家來研究研究,究竟實務見解以及法條是怎麼說的呢~
問題三
小犽為了要買最新出產的QS遊戲機,跟大傑借了10萬元,並簽了一張本票給大傑,且請他爺爺擔任本票保證人,然小犽買了QS遊戲機就沉迷於遊戲之中,也不接大傑電話也不還錢,大傑只好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問題是大傑可不可以以小犽的爺爺為對象聲請本票裁定呢?
答:
依照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1條之規定,雖然小犽的爺爺身為保證人而跟小犽負同一責任,但票據法第123條既然限定大傑向小犽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並沒有規定可對發票人也就是小犽以外的人,因此對於保證人小犽的爺爺是行不通的。
參考資料
票據法第61條:保證人與被保證人負同一責任。被保證人之債務縱為無效,保證人仍負擔其義務。但被保證人之債務,因方式之欠缺而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票據法第123條: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票據法第124條:第二章第一節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八條,關於發票人之規定;第二章第二節關於背書之規定,除第三十五條外;第二章第五節關於保證之規定;第二章第六節關於到期日之規定,第二章第七節關於付款之規定;第二章第八節關於參加付款之規定,除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二條第二項外;第二章第九節關於追索權之規定,除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八十八條及第一百零一條外;第二章第十節關於拒絕證書之規定;第二章第十二節關於謄本之規定,除第一百十九條外;均於本票準用之。
【最高法院50年度第4次民、刑庭總會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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