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簽約對象如果用藝名,像是胡瓜、阿Ken這樣可以嗎?對方給我名片上印是「有限公司」,但是卻蓋「股份有限公司」的大小章,這樣契約有效力嗎?
2014年05月12日 10:22:15
第三章 企業要怎麼簽約?簽約要注意什麼?Q:簽約對象如果用藝名,像是胡瓜、阿Ken這樣可以嗎?對方給我名片上印是「有限公司」,但是卻蓋「股份有限公司」的大小章,這樣契約有效力嗎?戴律師小提醒:企業主訂約對象如果是個人,務必留下身份證影本留存;如果對象是公司,也要先上經濟部商業司網站,查詢締約對象的名稱、統編,避免日後締約對象消失,再也找不到人。 撰文者:戴家旭律師 編輯者:法務專員郭佩鑫
米奇與米妮兩人從小一起長大,是青梅竹馬的好友。成年後,米妮號稱掌握了「鼎X酸辣湯」機密配方,想專攻酸辣湯市場。,為了成立鼎X股份有限公司,米妮情商米奇成為公司負責人。米妮並對米奇說:「只要你成為公司負責人,我就嫁給你!」米奇雖然差點被愛情沖昏頭,但是擔心成為鼎X公司負責人,必須承擔法律風險。不知:(一)公司負責人指的是什麼?(二)成為公司負責人有什麼民事、刑事、行政法上的法律責任?
2014年05月09日 09:49:06
戴律師小提醒:企業的負責人(董事)就像是一艘船的船長一樣,決定企業這艘船要往哪裡開。董事在公司得享有報酬,相對應的對於公司也有「忠實義務」,必須以企業的利益為己任。倘若董事所為,違反忠實義務,例如倘若米奇洩漏酸辣湯的機密配方給敵對公司,非但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司得行使歸入權,也可能成立刑法上的背信罪。企業主,不得不察。撰文者:戴家旭律師 編輯者:法務專員郭佩鑫
Q:小丸子因為取得國外的最新技術「靜脈雷射」獨家代理權,想要開公司賺錢。想請問創業顧問,若開「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兩者有何不同?
2014年05月08日 12:00:00
戴律師小提醒:有限公司學理上稱為「人合公司」,以人為主;股份有限公司學理上稱為「資合公司」,以資本為主。成立有限公司的好處,包括股東人數僅須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則為二人);且有限公司不像股份有限公司每年至少要開一次股東常會(不具股東會之形式),運作較為簡便。但是提醒企業主,若企業日後有籌資、或跨大營運的需求,還是以股份有限公司為成立形式較佳,得以匯集資本的力量。畢竟,錢多,資本多,力量才強。#撰文者 戴家旭律師 #編輯 法務專員 郭佩鑫
【賀】二千萬元官司全勝!
2014年05月08日 11:40:00
民國93年4月,新北市一名女子陳美芸(化名)剛從國外出差回到工作的貿易公司,便被老闆叫進小辦公室。老闆蔡先生突然說,公司要結束營業了,並要陳美芸簽下一份切結書和兩千萬的本票。切結書上表明蔡先生代墊二千萬元給陳美芸經營貿易公司的業務部門。去年(102),蔡先生突然要陳美芸依照切結書的內容「清償」兩千萬元的墊付款。陳美芸慌亂無主,新北地方法院一審審判時沒有請律師,將自己全部銀行帳戶資料提示給法官,想證明自己絕對沒有拿這二千萬元,一審法官卻判陳美芸全部敗訴,需賠償二千萬元!二審上訴時,陳美芸委請成鼎律師事務所戴家旭律師幫忙處理。戴律師主張蔡先生既以消費借貸的方式代墊二千萬元,自應證明有「給付二千萬元」之事實,並應提出證據。由於蔡先生無法證明有給付二千萬元的事實,因此台灣高等法院判決蔡先生敗訴,陳美芸也因此免於一輩子還債的辛苦。
Q:大雄因為想要成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額想要弄漂亮一點,希望實收資本額可以登記為新台幣「一億元」。大雄想辦法調頭寸湊到了一億元,公司設立登記後,如果把向親朋好友調頭寸的錢還回去,是否觸法?若已經還錢了,有沒有解套辦法呢?
2014年05月06日 11:53:08
戴律師小提醒:公司資本額具有公信力,無論顧客、上下游廠商、甚至創投基金,均得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公司登記」事項中查詢到。所以如果公司實收資本額是假的,按公司法規定有刑事責任。若不慎觸法,需速按補正程序聲請補正。實務上這樣的案例很多,企業主務必小心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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