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期的電子報來囉!!!!這次是講述關於如果被迫簽下本票還有切結書該怎麼辦呢~就讓我們一起來瞧瞧吧!!請點下方連結喔~https://dl.dropboxusercontent.com/u/67 ... %AC%E4%BA%8C%E6%9C%9F.pdf
先說結論,有限公司欠稅股東有可能會被限制出境;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則否。 在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原則上僅就出資額負責(公司法第2條)故公司縱欠稅200萬元以上,股東也不會被限制出境,會被限制出境的是公司負責人(例如董監事、經理人)。 例外的情形,是在「有限公司」。倘公司被解散,因為要進行清算程序,會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此時股東因為為清算人,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清算人視為公司負責人。故倘若公司欠稅200萬元以上,又未踐行完清算程序,就有被限制出境的可能!(公司解散à應踐行清算程序à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à故股東為公司負責人à有被限制出境的風險!) 倘若清算程序完結,公司法人格消滅後,得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一、 為了使債權人可以迅速要求債務人返還金錢,最快的合法方是就是向法院聲請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如果書狀寫的不錯,一般一個禮拜法院的支付命令裁定就會下來,同時會命債權人補債務人的戶籍謄本正本(可拿法院公文去聲請)。 二、 支付命令的效力,倘若債務人沒有在20天內向法院提起異議,就會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意思就是和打贏三審官司是一樣的;倘若債務人異議,則會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三、 支付命令的聲請費用是新台幣500元,可以說便宜大碗又迅速,企業主可以好好利用!
古代的律師在中國古代,是沒有律師的,有的只有「訟師」。 古代「訟師」的社會地位很低,多是由沒考上功名的士子擔任。由於儒家文化要以禮樂治國,所謂「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法律這玩意兒,不是給有身份地位的人用的,所以通曉法律的人,身份地位怎麼可能高呢?
撰文者:戴家旭律師編輯者:法務專員郭佩鑫一、 為了避免打贏官司,卻一毛錢也拿不到,只得到一張債權憑證,可以在提起訴訟之前向法院聲請假扣押。 二、 假扣押裁定,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必須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否則不得聲請假扣押。意思就是,企業主必須想辦法釋明就算打贏官司,也可能強制執行不到債務人的財產,才可以聲請假扣押。 三、 如果釋明有所困難,企業主也可以供擔保以代釋明。一般來說,法院會命企業主供三分之一的擔保金。換句話說,假設請求假扣押的金額是三百萬元,企業主必須供一百萬元作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