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佔用國有地的刑事責任(文:洪宗暉律師;編輯:梁維珊律師)
2017年03月28日 12:30:00
世居雲林縣虎尾鎮郊區的阿桐伯,明知住家附近的空地為國有土地,但阿桐伯卻仍請孫小美工程行在空地上搭蓋農具間,並經營開心農場種植蔬果,試問:阿桐伯的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320條第2項的竊佔罪?

管教小孩的界線與管教過當?(文:梁維珊律師)
2017年03月27日 02:30:00
現在學校老師都會教學齡期的孩子,如果遇到父母的管教,包含辱罵或毆打,就可能構成家暴,孩子們也知道家暴專線是「113」,但坦白說父母們也想瞭解,到底法律上父母對孩子的管教界線在哪裡?今天的【成鼎好好讀】,由本所家事專科梁維珊律師,提供幾個意見供各位讀者參考。

債務人出售已啟封之不動產,是否構成刑法損害債權罪?(文:洪宗暉律師;編輯:梁維珊律師)
2017年03月13日 21:00:00
郭芙開車不慎撞傷楊過右臂,經楊過自行就醫、復健後共花費新台幣100萬元,楊過念及郭芙父親郭靖昔日的恩情,所以未對郭芙提起傷害罪告訴,僅要求郭芙賠償就醫、復健費用就好,但郭芙卻相應不理。楊過無奈之下,於民國89年8月24日向法院聲請對郭芙核發支付命令,待取得確定證明後,楊過即就郭芙所有位於南投縣草屯鎮之公主套房,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1],惟公主套房經法院送鑑定後,發現其賣得價金並不足以清償公主套房原設定給小龍女銀行之抵押債權500萬元及相關必要費用,法院遂以拍賣無實益為由撤銷公主套房的查封[2],並發給楊過債權憑證,供楊過日後再行聲請強制執行[3]。如果郭芙於公主套房之房地啟封4年後,將公主套房出賣並移轉登記予不知情的霍都,請問:郭芙出售公主套房的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356條之損害債權罪?
[1]強制執行法第75條第1項:「不動產之強制執行,以查封、拍賣、強制管理之方法行之」。[2]強制執行法第50條之1第2項:「查封物賣得價金,於清償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後,無賸餘之可能者,執行法院應撤銷查封,將查封物返還債務人」。[3]強制執行法第27條:「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債權人到期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應發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載明俟發見有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執行,而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者,執行法院得逕行發給憑證」。
[1]強制執行法第75條第1項:「不動產之強制執行,以查封、拍賣、強制管理之方法行之」。[2]強制執行法第50條之1第2項:「查封物賣得價金,於清償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後,無賸餘之可能者,執行法院應撤銷查封,將查封物返還債務人」。[3]強制執行法第27條:「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債權人到期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應發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載明俟發見有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執行,而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者,執行法院得逕行發給憑證」。

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买楼简要介绍 (文:汤育弘地政士/土地代书;编辑:梁维珊律师)
2017年03月10日 16:00:00
大陆地区人民要如何在台湾买楼?来听听汤育弘地政士/土地代书怎么说。

遺囑侵害特留分要在多久之內提告? (文:梁維珊律師)
2017年03月10日 01:30:00
案例:老王與妻子有一子小王與一女小玉,老王的太太在小王與小玉念高中與國中時就因病就過世,由老王獨自將小王與小玉扶養長大,去年老王參加公司健檢活動時發現自己疑似罹患肺腺癌,後來到教學醫院檢查確診為肺腺癌,癌症治療期間只有女兒小玉對老王無微不至的照顧。老王心想,兒子小王讀到博士畢業,已婚且目前工作與生活均富裕無虞,而小玉目前還在就讀碩士中,沒有工作與男友,整天都在照顧生重病的老爸,所以內心對女兒小玉的疼愛與疼惜更深,老王擔心寶貝女兒未來無人照顧,又想到現在景氣不好,小玉念的碩士是冷門的科目,未來就業恐怕不會很順利,所以在生前依據民法的規定作了自書遺囑,雖然知道民法有特留份的規定,但老王還是堅持在遺囑中表示全部遺產都要給小玉,不久後老王便過世,小王對老王的遺囑不以為然,認為父親這樣的分配並不公平,想對小玉提訴訟,然而因為小王與小玉的兄妹感情其實不差,但總不能一直放著這樣的不公平的遺囑,所以小王想知道這樣侵害特留分的遺囑,要在多久時間之內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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