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者:戴家旭律師編輯者:法務專員郭佩鑫 一、 借錢給別人,,法律術語叫做消費借貸契約,消費借貸契約的成立,必須滿足三個條件:(一)消費借貸契約成立(借據)。(二)交付借款(交錢)。(三)期限屆至或經催告而不履行(到期或發存證信函、律師函)。 二、 交付借款建議以簽發收據或匯款方式為之:
因為消費借貸契約的成立,是以交付借款為前提要件,而這點是一般人或企業主常忽略的地方!常看到許多人雖然有借據或本票等證物,卻沒有開立收據證明債務人已收受借款,導致日後進入訴訟程序,無法證明借款確實已經交付,突生困擾。 三、 除此之外,我國法院判決認為,開立本票或支票,無法證明確實已經交付借款。換言之,只開票據是不足以證明有交付金錢的!仍須簽發收據,或有銀行匯款紀錄等方式,證明已交付借款。 四、 另外,為了避免舉證困難,可以在簽立借據時,另外要求債務人簽發本票,及提供相關擔保物品,例如珠寶或不動產,避免企業主辛辛苦苦賺來的錢憑空消失,只剩下一張債權憑證!
撰文者:戴家旭律師編輯者:法務專員郭佩鑫一、解除權,是指法律關係成立後,發生得以使法律關係溯及既往消滅的事由,可以分為意定解除權與法定解除權。意定解除權指基於雙方的約定,得以解除契約;法定解除權則是基於法律的規定。
撰文者:戴家旭律師編輯者:法務專員郭佩鑫一、 郵購買賣的賣家,均有七天猶豫期間的適用:
按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規定,只要是郵購買賣,都有七天猶豫期間的適用。本題中的企業主,為客戶代購日本商品,消費者沒有辦法預先檢視商品內容-Hello Kitty是否完好無缺?可以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七天猶豫期間的規定。 二、 倘偶一為之,或出賣自己之物品,非企業經營者,得不適用消保法: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針對這個問題,有做出函釋。認為倘若僅係偶一為之,或出賣自己的物品,並不屬於消保法規定的企業經營者,故沒有七天猶豫期間的適用。
撰文者:戴家旭律師編輯者:法務專員 郭佩鑫一、 只有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的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才有七天猶豫期的適用:本題中,消費者主張可以適用七天猶豫期的規定,無條件退還所購買的熊大公仔,是有錯誤的。因為可以適用七天猶豫期,無條件退貨的前提,是交易性質為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的郵購買賣。 二、 郵購買賣的意義:
郵購買賣,是指用網路、傳真、電話、型錄等方式,消費者沒有辦法實際檢視商品,所為之買賣。例如本題中,倘消費者是在露天拍賣購買熊大公仔,就可以適用七天猶豫期的規定,無條件退貨。 三、 實體店面的賣家,沒有七天猶豫期的適用,按民法規定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本題中的賣家,因為是實體店面,可以供消費者直接檢查熊大玩偶有無破損或喜不喜歡,故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七天猶豫期的規定。只有在所販賣的物品有瑕疵時,例如熊大買回家後,因填充物的關係發出惡臭,這時消費者可以按民法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的規定,可能主張的權利包括:解除契約、減少價金、損害賠償、或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撰文者:戴家旭律師編輯者:法務專員郭佩鑫一、 具備「讓與合意」與「交付動產」,材料所有權即已移轉給客戶:
按照民法的規定,動產所有權的移轉,以讓與合意以及交付動產為要件。換句話說,只要企業主與客戶約定好要移轉材料所有權,並將材料交付給客戶,材料所有權就已經移轉給客戶了。至於客戶尾款是否已經付清,並不影響材料所有權的移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