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的幾個重點】(文:梁維珊律師)
2018年02月14日 01:30:00 ‧ 22051次閱讀
【協議離婚的幾個重點】(文:梁維珊律師)

分手是一門學問,分手之後也許不可能再做朋友,也許從此成為陌路人,所以更要把權利義務寫清楚,至少,不再是朋友,也不要是敵人.....

(文:梁維珊律師)

 

離婚在我國區分為「協議離婚」(又稱兩願離婚)及「裁判離婚」(簡單來說就是讓法官判離婚),比較常見的是私了的離婚,也就是「協議離婚」。一方面一般人不喜歡跑法院,另外一方面,「裁判離婚」必須有「裁判離婚」的事由,並不是說想離就離的成,還得看是否符合法條的規定及法官的實務判斷,所以,現在我們先來聊聊比較常見的「協議離婚」應注意事項。

 

一、雙方同意離婚,而且有偕同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的協力義務

二、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歸屬,是歸屬於父親或歸屬於母親,或選擇共同監護。要注意的是,這裡的未成年是指民法上的未成年,也就是未滿20歲之人。

三、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分擔:

如果是由父或母之一方單獨照顧未成年子女,則沒有擔任照顧之一方,應每月按經濟、收入來源並參考當地縣市政府人均消費(以月為單位),計算每月應負擔多少扶養費。

比較會有爭議的是,任扶養義務之一方,通常會擔心對方付個幾期就不繼續負擔扶養費,這在協議離婚是個處理上的盲點,因為未經公證的協議離婚並沒有執行力,所以即使有約定對方一期不給付視為全部到期,未來對方如果違反約定,也只能就現有的離婚協議書及當時雙方約定的條件,向法院請求裁判。所以這個時候,梁律師建議應將雙方約定好內容的離婚協議書,向民間公證人聲請公證。另外請讀者注意,基本上協議後的結果未來如果要調整,除非有重大情事變更事由(例如:原來主要照顧者發生失能進而喪失工作能力等),否則扶養費金額原則上法院不會酌減,這是基於保護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角度出發。

四、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交往權:

這部分就要雙方協調可以接受的接送時間及地點,雙方既然是孩子的父母,就應該以孩子健康成長為首要目標,千萬別以孩子為擋箭牌或拿翹作為傷害對方的方法,二個成年人既然已經決定分手,那麼這個問題就是二個大人的問題,與孩子無關。實務上,律師時常見到父母親以孩子的會面交往為報復對方的手段,這樣對孩子非常不健康,也會造成孩子心裡對婚姻的不信任,進而影響到孩子的幸福,所以,梁律師這邊建議,在會面交往權部分,原則上講清楚最好,避免傷害孩子,徒生法律爭議。

另外提醒讀者,刻意不讓有會面交往權之一方見到小孩,被侵害會面交往權之一方可以主張他方有違反「會面交往寬容性原則」,聲請對未成年子女改定監護

五、婚後財產與債務的釐清:

通常都已經是協議離婚,實務上都會拋棄對對方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這部分有爭議的人,幾乎都進法院請求裁判

六、最後,就是男女雙方及二位現場見證人的簽名蓋章了,記得,簽名蓋章後, 為了避免未來發生財產執行上的糾紛,建議向公證人聲請公證,這部分當然是要收費的,既然都已經離婚了,一定更不希望短時間內再見到對方,所以公證之後,一方的扶養費或給付財產的不履行,對因扶養而有經濟壓力的一方,就有了法律層面上的保障(當然,如果對方惡意脫產,這就不是我們討論的範圍)。簽名、二位見證人的見證與公證都完畢之後,千萬別忘了一起到戶政機關登記離婚,否則光是簽名的離婚協議書,還是沒有發生離婚的法律效力。

 

分手是一門學問,分手之後也許不可能再做朋友,也許從此成為陌路人,所以更要把權利義務寫清楚,至少,不再是朋友,也不要是敵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