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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 本票裁定修法趨勢-執行,行不行?
作者 info 於 2015年08月31日 23:10:00 (5827 次閱讀)
本票裁定修法趨勢-執行,行不行?

報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8月21日召開「票據法第123條本票裁定修正事宜」座談會,傾向限制本票由銀行為擔當付款人者才能聲請強制執行,以免被犯罪集團濫用,估2到3個月拍板定案、推動修法。

本票目前是民間常用的借款憑證,與借據並列,更為地下金融所常見之借款憑證,本票在市面上流通方便,而且對一般民眾來說,文具行就可以買到本票的範例,跟制式房屋租賃契約一樣簡單而便利。債務人一旦不還錢,執票人就可以持發票人簽署的本票,依照現行票據法第123條的規定,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收到法院裁定之後,就可以持本票裁定向民事執行處對發票人聲請強制執行。

 

但是,就如同支付命令一樣,很不幸的,就是有詐騙集團或不良老闆,利用簽署本票的便利性,欺騙民眾或員工簽署本票,造成被害人無端要為了本票裁定進行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相當複雜的訴訟,所以,金管會在104年8月21日召開「票據法第123條本票裁定修正事宜」座談會,討論未來票據法第123條的修法趨勢,將僅限於銀行為擔當付款人者才能聲請強制執行,也就是說,未來簽署了本票,只有以「銀行擔當付款人」,才有執行力。

 

所謂的由「銀行為擔當付款人」的意思,就是銀行代理票據債務人付款,銀行並非票據債務人,而是在發票人的支票存款戶有足額的存款或付款時,銀行才代理發票人撥付款項,假設發票人的存款不足,銀行還是會作成退票紀錄。也就是說,未來修法的方向,本票執票人即債權人就必須了解,你簽署的這張本票,最好是有註明由銀行擔當付款人的本票,否則未來無法取得本票裁定,對違約的債務人進行強制執行。

 

這次的修正案如果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則私人借款間取得的本票,就與借據的效力雷同,借款間如果發生糾紛,勢必還是要上法院進行訴訟,待判決確定之後才會有執行力,相信對於違約的債權取償,肯定發生很大的影響,也可能造成未來授信保守的問題,這個修法方向,值得我們繼續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