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交易中賣家違約的風險
在不動產買賣交易過程中,一旦市場行情變化,賣家若覺得自己賣得太便宜, 便可能產生違約的念頭。如果違約行為沒有任何處罰,從人性的角度來看,賣 家可能會選擇違約。然而,賣家違約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處罰?本文將透過一個 真實的法院案例,為您詳細解析不動產交易中定金返還的法律爭議。
- 案例事實:老王賣農地反悔事件
- 案例判決:老王賣地判決.pdf
本案發生於西元 2024 年,宜蘭一位名為老王的農夫,委託當地中介出售其名下農地。
1. 委託與議價過程:
老王與中介簽署了《買賣銷售委託書》,約定以每坪新台幣 25,000 元出售。該契約中特別約定,中介具有代收定金的權限。中介在短短五天內找到了買家小明。小明對該地段非常滿意,透過中介開價每坪 23,000 元。老王雖不完全滿意,但仍勉強接受,並簽署了《契約變更同意書》,同意以 23,000 元的價格出售。
2. 定金交付:
小明認為案件即將成交,便向中介交付了 新台幣 100 萬元現金作為定金。中介收下定金後,準備促成雙方簽署正式買賣契約書。
3. 賣家違約:
沒想到老王開始找理由拒絕簽約。老王提出的理由包括「牙齒痛」或「土地公指示不適合簽約」。法院認為,老王真正的動機可能是覺得土地賣得太便宜,想要反悔不賣。
4. 訴訟要求:
由於老王拒絕履約,小明遂委託律師向法院提告,要求老王必須加倍返還定金。
- 老王的三大抗辯理由及法院見解:
老王委託律師向法院提出抗辯,主要基於以下三個論點,但最終均被法院駁回
抗辯一:違反消保法,未給予審閱期,契約無效
• 老王主張: 簽署《買賣銷售委託書》時,中介未給予老王三天的審閱期間, 違反《消費者保護法》,故契約應屬無效。
• 法院見解: 不採信。
- 雖然《消保法》規定有審閱期間,但若簽約人已完全明白知道契約內容, 則不能再主張契約無效。
- 法官認為,老王在簽署委託書後,又在五天內簽署了《契約變更同意書》, 將價格從 25,000 元調降至 23,000 元。這證明老王在極短時間內簽署了兩份書面文件,表示他清楚明瞭自己所作的決定和契約內容。因此,不能以未給予審 閱期為由主張契約無效。
抗辯二:質疑定金是否實際交付
• 老王主張: 質疑中介是否真的有從買家小明那邊收到 100 萬元定金。
• 法院見解: 不採信。
- 法官指出,民法上的定金屬於「要物契約」。所謂「要物契約」,意指必須實際收到現金或物品才算數,否則定金契約可能被判無效。
- 在本案中,中介除了開立收據證明收到小明的 100 萬元現金外,還將這筆錢拿去銀行購買了銀行本支(銀行為發票人的支票)。這證明了確實有收到 100 萬元現金,符合定金契約「要物契約」的特性
抗辯三:加倍返還定金價格過高,應類推適用違約金規定予以酌減
• 老王主張: 加倍返還 100 萬元(即賠償 100 萬元)價格太高,應類推適用 「違約金」可酌減的規定,要求減少賠償金額。
• 法院見解: 不採信。
- 法官認為,加倍返還定金與違約金是兩種不同的法律規定,不能混為一 談。
- 因此,老王的律師不能將違約金可以酌減的規定,拿來適用於定金的返還上。
法院判決結果與三大法律重點總結
最終,法官判決小明勝訴。老王因違約,除了須返還小明的 100 萬元定金外, 還必須加倍賠償 100 萬元。
從本案判決中,我們為一般民眾整理出關於不動產交易違約與定金的三大關鍵法律重點:
| 法律重點 | 詳細說明 | 相關條文/概念 |
| 定金契約的生效要件 | 定金契約是「要物契約」,必須「實際交付」現金或實物才會有效。若僅交付支票,其效力可能產生疑義。 | 要物契約 |
| 簽約後的責任 | 既然已簽約並同意變更條件,就必須對自己的行為負責。賣家不能以不合理的理由(例如:土地公指示、牙齒痛)來反悔,否則將構成違約。 | 誠信原則 |
| 定金加倍返還不可酌減 | 加倍返還定金(懲罰性定金)不等於違約金。因此,賣方律師不能依據違約金的規定,要求法院將定金的賠償金額隨意酌減。 | 定金與違約金的區別 |
律師提醒:簽約時務必審慎
上述案例顯示,當賣家因價格因素反悔,法院對於買家基於定金契約所提出的
加倍返還要求,通常會嚴格審理並傾向保護買家權益。一旦簽訂契約(即使只是意向書或變更同意書),即代表您已知悉並同意相關內容,事後難以再以不了解契約內容或無審閱期為由推翻協議。
不動產交易涉及金額龐大,一旦發生爭議,法律程序複雜。若您有不動產相關的法律問題,歡迎隨時與我們聯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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