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被「拖住的夢想:爛尾的都更契約」
都市更新(簡稱「都更」)或合建開發,原本是許多地主期待「讓老屋重生」的 契機。
但有些人簽約後才發現 ── 一轉眼十年過去,基地依然空蕩蕩,建商卻人間蒸發,電話打不通、信件被退回,甚至連契約裡都沒有提到任何「退場機制」。
土地這麼寶貴,卻因為一紙契約被卡住,難道真的束手無策嗎?
別擔心,法律並沒有放棄你。 以下是一個真實案例,讓我們看看地主如何運用法律力量,成功拿回自己的土地。
真實案例:地主七年等待無果,法院認定解約成立
這起案件發生在臺灣高等法院105年的判決中。 主角張先生(化名)是台北市的地主,於2008年與一家建設公司簽下「合建開發契約」。
依約,張先生提供土地,建商負責整合基地、申請都更、興建新屋,最後再把土地分配給張先生。 但問題出在 ── 契約裡沒有履行期限。
結果七、八年過去了,整合進度不到35%,遠遠不足都更門檻。 張先生多次催促無效後,只能寄出存證信函並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契約不 存在。 建商辯稱:「都更本來就要拖很久」、「文林苑事件後審核變慢」、「地主給的履行 期太短」…… 但法院認為: 建商怠於整合,並非受外力影響,而是自身未積極履約。
法院最終判決: 張先生的解約行為合法成立,順利取回自己的土地。
- 從案例學到的三件重要事項:
- 解除契約要按程序來
依《民法》第254條,解除契約必須「定相當期限催告履行」。
張先生雖然最後成功解約,但他一開始發出的存證信函沒有給建商合理的履行時間, 若非後續在訴訟中補正,可能就被法院認定程序瑕疵。
•重點提醒:要解除契約,應至少發兩次存證信函,並給合理期限催告。 - 契約一定要有「退場機制」
簽合建或都更契約時,務必要在條文中寫清楚:
• 幾年內應完成土地整合比例
• 幾年內須取得建照或核准。
只要未達成,地主即可依法解除契約。
•重點提醒:沒有退場機制的契約,就像開車沒有煞車──只能被動等待。 - 簽約前要慎重、審約要專業
都更契約動輒涉及上億資產,一句條文就可能改變結果。 建議在簽約前,務必委請專業的不動產與都更律師協助審閱契約, 確認內容明確、合法、公平,特別是退場條件與履約期限。 有一句話說:「簽約前,不想簽約的最大;簽約後,不想解約的最大。」 別讓自己簽下一份「想解也解不了」的合約。
•重點提醒:簽約前,務必確認內容明確、合法、公平,特別是退場條件與履約期限。
法律可以讓你拿回主導權
都更的初衷,是讓城市更新、讓土地發揮最大價值。 但當建商失聯、工程停擺時,地主仍可依法主張權利。
•發存證信函
•依法催告
•必要時提起訴訟
只要程序正確,就能用法律手段取回土地,重啟希望。 成鼎律師事務所 讓法律創造機會 如果你正陷入「爛尾合約」的困境, 別讓寶貴的土地繼續沉睡──讓我們幫你重新找回主導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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