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權可以塗銷嗎?(文:戴家旭律師,編輯:陳厚任法務助理)
2024年11月12日 13:50:00 ‧ 189次閱讀
地上權可以塗銷嗎?(文:戴家旭律師,編輯:陳厚任法務助理)

要求確認地上權不存在或終止地上權。具體來說,在法律上必須證明:

  1. 未定期限:也就是地上權沒有定期限。如果訂定地上權使用期限還未到期,甚至是永久地上權,那麼小明就不可能要求塗銷,因為地上權還在有效存續期間內。
  2. 地上權已超過20年,或者存續目的已經不存在
  3. 法院的心證:法院可以審酌當初地上權成立的目的、建築物的種類及利用狀況來決定是否終止地上權或訂存續期間。

實務上該如何處理,又有哪些細節呢?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你是不是地主?但是土地上設定有地上權,造成你的困擾。因為土地上設有地上權,導致你無法開發使用這塊土地。然後你嘗試和地上權人溝通,但是溝通無效,白白浪費了你好多寶貴的時間。

身為地主的你,地上權該如何塗銷或者該怎麼處理呢?

先舉個故事為例,故事的主角叫做小明。小明是宜蘭的地主,因為繼承而取得宜蘭的土地。現在土地上只有一個廢棄的磚造建築物。小明一直以來的夢想是在科技業退休以後可以回到宜蘭經營民宿。

但是當他去調閱這塊土地的土地謄本,才發現這塊土地上面被設定了地上權。地上權人叫做狄尚權。經過小明到處詢問,才知道原來土地上會被設定地上權,是因為小明的父親大明在日本時代看到地上權一家人沒有地方居住,覺得非常可憐,於是把土地借給狄尚權一家人使用,讓他們可以在這個土地上蓋茅草屋。

後來國民政府來到臺灣後,狄尚權問大明是否可以申請地上權蓋房子。大明心裡想,自己住在臺北,這塊宜蘭的土地沒有什麼用途,就慷慨答應了。這塊土地被設定地上權至今,已經超過70年。狄尚權很早就往生了,當初的茅草屋在設定地上權後被改建為「竹厝」,之後又改建為磚造水泥建築。狄尚權早已往生,現在他的後代有四十多人。小明真的很想要收回這塊土地,畢竟當初設定的租金少得可憐。

土地登記謄本上,地上權的存續期間是空白的,地上權登記申請書也沒有記載地上權的存續期間。小明嘗試聯絡狄尚權的小孩,但是沒有人想要出面處理。再者,狄尚權的繼承人共有四十多人,要全部同意幾乎是不可能的事。

這時候,小明有沒有辦法把這塊屬於自己的土地申請塗銷地上權,並且要求拆屋還地,實現他回到宜蘭經營民宿的夢想呢?

小明想要塗銷地上權,他可以怎麼做呢?如果小明非常幸運,可以和狄尚權的四十多個繼承人手牽手,一起到地政事務所說「我們要塗銷地上權」,那麼地上權的確可以被塗銷。

但是聰明的你應該想到,在現在這個時代,如果地上權人只有一兩個人,那還可能解決,但地上權人已經繁衍到四十多人,要找到四十多人一起到地政事務所說要塗銷地上權,基本上是不可能的任務。

既然小明要和狄尚權的繼承人手牽手到地政事務所去登記是不可能的任務,那小明可以怎麼做呢?小明可以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地上權不存在或終止地上權。具體來說,在法律上小明必須證明什麼事情呢?小明要證明的要件有三個

  1. 未定期限:也就是地上權沒有定期限。如果當初小明的父親大明和狄尚權訂定地上權使用期限為100年,甚至是永久地上權,那麼小明就不可能要求塗銷,因為地上權還在有效存續期間內。
  2. 地上權已超過20年,或者存續目的已經不存在:在小明的案例中,地上權已超過20年。國民政府遷台時已經設定地上權,至今已近70年。
  3. 法院的心證:法院可以審酌當初地上權成立的目的、建築物的種類及利用狀況來決定是否終止地上權或訂存續期間。在小明的案例中,當初狄尚權的目的是建築使用,且當時的茅草屋或竹厝已經不在了,狄尚權一家人也早已開枝散葉,未必需要這棟房子作為居住使用。

因此,小明可以提起訴訟,要求狄尚權的繼承人終止地上權,返還這塊土地,讓小明完成回到宜蘭經營民宿的夢想。

如果小明真的想要起訴,他該怎麼做呢?一般情況下,他需要委託律師撰寫起訴狀,並請律師出庭打官司。

打官司時,小明可能會面臨的阻力包括:狄尚權的繼承人主張土地登記謄本上地上權的存續期間空白,等於永久地上權,而不是未定期限地上權。這種主張基於最高法院的判決認為土地登記謄本上存續期間若為空白,即為無期限,也就是永久存續,不等同於不定期地上權。

民法第833-1條立法理由中指出,地上權雖然沒有定期限,但科技進步,建築物使用期限延長,因此,若地上權已超過20年,法院酌情認為應終止地上權,便可達到土地利用價值最大化的目的。

若要終止地上權,除了民法第833-1條,還有第836條及836-3條。相關條文在本文末,供各位參閱。

總結

如果小明想塗銷地上權,他必須符合民法第833-1條的要件:

  1. 地上權無期限:若為永久地上權,無法依833-1條請求塗銷。
  2. 地上權超過20年,或存續目的已不存在
  3. 法院心證:法院酌情地上權成立目的及利用情況決定是否終止或訂存續期間。

參考法條:

民法第833-1條: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二十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

民法第836條:
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地上權人支付地租,如地上權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土地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地上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催告之事實通知抵押權人。
地租之約定經登記者,地上權讓與時,前地上權人積欠之地租應併同計算。受讓人就前地上權人積欠之地租,應與讓與人連帶負清償責任。
第一項終止,應向地上權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民法第836-3條:
地上權人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經土地所有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土地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地上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阻止之事實通知抵押權人。

如果您是地主,欲收回設定有地上權的土地,建議尋求律師協助。預約諮詢專線:02-2391-8086。成鼎律師事務所,致電即可預約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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