餘父餘母多年前結婚,好不容易盼來餘丸與餘餃出生,一家四口生活幸福美滿。在兩兄弟成年後,餘丸想成立一家艾豆公司做生意,並邀請餘餃擔任公司負責人,餘丸與餘餃兩兄弟感情很好,餘餃想著大哥不會害了自己,為了兄弟兩肋插刀,因此同意擔任負責人,且想到自己長年出外工作,不方便頻繁往返簽署公司文件,而將自己的印章交由餘丸保管,好讓餘丸可以順利經營公司。
孰料,某日餘餃外出工作回家,卻收到法院寄來的本票裁定,內容提到艾豆公司開立一張1千萬的本票給米粉絲,本票正面有艾豆公司印章及餘餃的印章,在本票背面還蓋有餘餃印章,米粉絲主張艾豆公司及餘餃應該要還錢。餘餃對此慌張不已,自己從來沒跟人借過錢,莫名被人追債,當下聯絡餘丸卻又聯繫不上,因此馬上寫抗告狀給法院。後來擔心放著不管,肯定會出事,不甘心不明不白地揹上1千萬元債務,趕緊求助戴家旭律師,希望律師能幫忙解決人生難關。
一般而言,如果債務人簽發本票向債權人借錢未還時,債權人是可拿著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接著聲請強制執行進而執行債務人名下資產,但餘餃根本沒有借錢,也沒有在本票後面親自或同意他人蓋章,如果為此必須負擔1千萬元的債務,根本太不合理,因此戴家旭律師協助餘餃對米粉絲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
在訴訟進行中,米粉絲一直表示餘餃將印章交給餘丸保管,表示有授權餘丸簽發本票及背書,但發現原來餘丸根本沒有取得餘餃個人同意,擅自在本票後面蓋上餘餃的印章,米粉絲看到餘丸在面前蓋章信以為真,以為餘餃已經同意餘丸蓋章背書,而將錢借給餘丸,但實際上米粉絲自始自終沒看過餘餃本人。
在戴家旭律師與餘餃一起努力之下,主張餘餃並無拿到錢,且是為了讓艾豆公司順利營運才把印章交給餘丸,也從來沒有表示同意餘丸可以拿他的印章去背書,更何況米粉絲根本沒有見過餘餃,不能證明餘餃同意餘丸在本票後面蓋章背書。最終法院明察秋毫,認為餘餃不應負背書人的責任,判餘餃勝訴,讓餘餃無須莫名地揹上1千萬元債務。
責任編輯:法務助理 林岳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