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與法律
2014年04月08日 15:20:00 ‧ 4407次閱讀
創業與法律

「創業鐵三角」:業務、財務、與法務;三者缺一,企業必亡。

業務、財務、與法務這三個部門,堪稱「創業鐵三角」。這三個部門,就像椅子的三隻腳一樣,對於企業來說缺一不可;三者缺一,企業必亡。

業務部門,是帶領企業往前衝刺的衝鋒部隊,功能在於源源不絕地把現金流帶進企業。市場與客戶的動向與掌握,永遠是業務部門最能夠掌握先機。實際上,公司的老闆多是業務出身。因為只有業務部門夠強,公司才能繼續擴展茁壯。

財務部門的功能,則在好好管理現金流、獲利率、及企業的資產。許多很賺錢的企業,最後卻倒閉了,就是因為企業現金流與資產管理不當(例如雖然公司營業額很高,但現金流管理不當,對外積欠款項太多,導致支票跳票公司信用破產)。

至於法務部門,很像是企業的守門員。在整個隊伍往前衝刺殺進時,守門員看起來不怎麼重要。但是等到敵手兵臨城下,如果沒有守門員,面對敵手的攻擊就會防不勝防。倘若敵手如入無人之境,最後就只能舉白旗投降了。

舉例而言,許多企業主因為剛開始創業不易,故向股東「調頭寸」,充當公司創立時應收之股款。在公司成功設立後,又將這些收受的股款返還給股東。這樣的行為,就觸犯了公司法第9條應收股款股東未實際繳納處罰的規定,公司負責人得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及併科其他處罰。解套方式是:按「公司法第9條第3項但書規定之資金不實補正程序 」補正程序。

創業主必須一開始就有法律思維(法感)

現代型的創業,創業主必須一開始就具有一個「法感」。一個具有原創性、服務功能極佳的點子,倘若沒有法律的保護,驟然推出於市場也很容易就從市場陣亡。而法律,除了作為保護自己的防彈背心外,甚至可能用來當作攻擊武器,粉碎對手的城池堡壘。

舉例而言,於102年年底,德國慕尼黑地方法院判決宏達電(HTC)與諾基亞(Nokia)的專利侵權案件,針對近場通信、藍牙等無線傳輸技術設計,判決宏達電敗訴。倘諾基亞繳交165億保證金後,得對宏達電提出「禁售令」。此專利案件的敗訴,對於宏達電佈局歐洲甚至全球,必有不良的影響。

再舉例言,以「開喜婆婆」本土造型走紅的「開喜烏龍茶」商標,於民國94年由商標權人信喜實業以新台幣13億元的價格,出售給德記洋行。就是因為有商標法的保障,信喜實業才得以這麼高的價格出售開喜烏龍茶商標。

最佳的法律保障:上醫醫病於未然

〈皇帝內經〉上說:「聖人不治已病治未病,不治已亂治未亂,此之謂也。夫病已成而後藥之,亂已成而後治之,譬猶渴而穿井,鬥而鑄錐,不亦晚乎。」

實際上,創業與法律的概念與上述皇帝內經對疾病的形容相似:最好的醫生,是在病症尚未顯現前,就已經治療完畢,看起來好像什麼也沒做一樣。因為平常就注重養生,所以根本不會發病。而不是等到感冒了,才急急忙忙吃感冒藥,這樣就像是渴了才鑿井;或要打仗了才準備武器,都太晚來不及了。

舉例而言,如果遇到廠商積欠貨款新台幣100萬元,此時企業主應該如何應對?

倘若企業主在簽約時,就具有法感,知道應該先取得本票,甚至有不動產抵押作為擔保,再配合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的動作,對於保障自己的辛苦的血汗錢,就可以放心,此即防患於未然的好處,也就是創業主具有法感的優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