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嬤,讓我照顧你!-意定監護重建家庭人倫關係 (文:梁維珊律師)
2018年10月02日 16:00:00 ‧ 5204次閱讀
阿嬤,讓我照顧你!-意定監護重建家庭人倫關係 (文:梁維珊律師)

「每個跟阿嬤在一起的日子,都是我人生中最美好的時光。阿嬤,讓我照顧你!」

今天的【成鼎好好讀】由家事專科梁維珊律師,與我們分享意定監護的修法精華,意定監護制度除了因應高齡化社會外,更重建了家族人倫關係,讓有心照顧老人的來照顧,讓老人安心把餘生交給年輕人。

我,是一個單親隔代教養家庭長大的孩子。

 

還記得每次下課回家,都先聞到滷肉香,開門的時候,我都會大叫:「阿嬤,我回來了!」這時候的阿嬤一定在廚房,聽到我叫她的聲音,也會大聲的回應我:「好~快點去洗手,阿嬤給你做了滷肉喔。」在成長過程中,我調皮遭到爸爸責備的時候,阿嬤就是我的避風港,我會先跟阿嬤告狀,有時還會蹺課偷跑回家,阿嬤看我回來了,也不會多問什麼,總是要我先洗手、洗臉,然後我就很自然的去廚房打開鍋蓋,有時有滷肉,有時是綠豆湯,如果什麼都沒有,冰箱裡一定會有已經切好的水果。有阿嬤的孫真的超級幸福,阿嬤對我來說,就是神一樣的所在。

 

漸漸的我長大了,功課考不好自己也很難受,跟阿嬤說最安心,因為阿嬤總是拍拍我的背,摸摸我的頭頂說:「咱孫最聰明了,再努力就好了,沒關係。」所以我總是能在阿嬤這邊得到最多的安慰與鼓勵,考上大學,阿嬤到處跟鄰居說我考上大學了,雖然不是臺大,但阿嬤還是非常驕傲的說:「我們家的大學生耶~」大學這幾年我在外地,像是斷了線的風箏一樣,也很少回家,更少回家看阿嬤,但我每個月至少打電話給阿嬤一次,阿嬤總是問我:「錢夠不夠?」、「臺北冷不冷?」,從來沒有責備我好久沒回去看她。過年回去看她,我只顧著手機裡與女朋友的訊息,阿嬤總是笑笑的問何時帶女朋友給她看看?

 

人生的時間軸本來就是穿越劇,畢業後接著面臨工作、結婚、生子,哪裡還有更多的時間回去找阿嬤撒嬌,一直到結婚第二年,主動帶太太回家看阿嬤的時候,才突然發現阿嬤變的好老,唯一不變的是三十多年來的叮嚀:「先洗手,然後去喝水」,阿嬤自從阿公過世後,都是一個人過生活,我爸跟阿嬤有一些不愉快,主要原因可能是阿嬤與我媽媽不合,後來我爸媽在我5歲不到就離婚了,我爸從此之後也不太跟阿嬤聯繫,但不管他們大人怎麼想,我心裡早就決定,以後我一定要照顧阿嬤,因為我是阿嬤養大的,沒有阿嬤,沒有今天的我。

 

我的寶貝阿嬤在八十一歲那年生日後二週突然中風,醫生說,阿嬤全癱了。病房前我看到阿嬤原本圓圓肉肉的臉,變的塌陷乾癟,身上充滿了管子,呼吸器咻咻的聲音咻到我拳頭緊握,因為我好想抱抱阿嬤,但又怕弄傷阿嬤。我跟太太說過了,我們現在經濟能力也算可以,我跟太太一起開了一間早餐店,生意也還不錯已經有請阿姨幫忙,所以我們都希望能照顧阿嬤,我查了一些資訊,好像可以幫阿嬤聲請監護宣告,但當我決定要幫阿嬤聲請的時候,我爸突然反對,而且質疑我是否是為了阿嬤的財產,阿嬤在士林有一間房子,目前出租給一個小家庭,而且阿嬤還有將近500多萬的存款,阿嬤一生省吃儉用,也只有我爸一個兒子,我知道我只是孫子,扶養阿嬤是我爸的責任,但我爸早就跟阿嬤不聯絡將近20年,在他與媽媽離婚之後,他就把我丟給阿嬤及阿公,後來我剛上高中時阿公過世了,我跟阿嬤相依為命了一輩子,我是單親與隔代教養長大的孩子,雖然沒有什麼很大的成就,但阿嬤教育我做人要誠實,要認真負責,要勤快…還有我的手藝,也是阿嬤教的,那怕我是大學畢業生做早餐店,阿嬤還是非常支持我,完全沒有講過我什麼。於是,那天在開庭時,我當著法官的面對我爸大聲的說:「請你把阿嬤交給我來顧!」但我爸連看都不看我…

 

我相信,阿嬤一定希望我能照顧她。

 

這個故事是筆者加上個人經驗編纂的,但卻是你我他的真實故事。高齡化社會到來,每個人都應該有權利在自己意識清醒的時候,決定未來意識不清時的主要照顧者,兒女、配偶都不見得會是自己認為最信任的人,也不見得最適合。因此,民法親屬編將增訂「意定監護」,什麼是「意定監護」?由筆者簡單整理幾個比較重要的重點如下:

一、定義:

修正草案民法第1113條之2第1項:「稱意定監護者,謂本人與受任人約定,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受任人允為擔任監護人之契約。」簡單來說,就是本人意思能力尚健全時,本人與受任人約定,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受任人允為擔任監護人之契約,以替代法院依職權選定監護人。在上面這個案例,阿嬤在意識能力健全時,就可以與孫子簽署意定監護契約,表示未來如果阿嬤遭醫院認定失能而符合受監護宣告程度(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情形時),由孫子向法院聲請為阿嬤為監護宣告。

二、意定監護契約要經過公證:

修正草案民法第1113條之3規定:「意定監護契約之訂立或變更,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始為成立。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本人住所地之法院(第1項)。前項公證,應有本人及受任人在場,向公證人表明其合意,始得為之(第2項)。意定監護契約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發生效力。(第3項)。」阿嬤與孫簽署意定監護契約並確定監護事項及範圍後,務必記得做公證,而且阿嬤與孫都要到公證人的事務所進行公證,這是因為公證人要確認雙方的意思,讓公證人現場確認雙方意思表示合致之任意性及真實性。

三、意定監護得隨時撤回,但要經過公證:

修正草案民法第1113條之5第1項規定:「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前,意定監護契約之本人或受任人得隨時撤回之。」同條第2項規定:「意定監護契約之撤回,應以書面先向他方為之,並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始生撤回之效力。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本人住所地之法院。契約經一部撤回者,視為全部撤回。」阿嬤與孫在簽署並公證意定監護後,未來還是可以改或撤回的,如果阿嬤後來跟兒子的關係有調整好,阿嬤可以經書面公證撤回原來的意定監護契約。

就筆者個人觀察,意定監護除了在因應高齡化社會外,更能舒緩高齡化後家族間之紛爭,重建家庭人倫關係,讓有心照顧長者的晚輩來照顧長者,並協助長者安排各項照護及財產事宜,也讓簽署意定監護時神智清醒的長者安心把自己的餘生,交個值得信賴且關係良好的晚輩。案例中的阿嬤如果能在意識清醒時與孫簽署意定監護契約並經過公證,阿嬤就能安心的度過病榻中的晚年,同時也減少了孫子與兒子在法庭上兵戎相見的人倫悲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