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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 電商有救了,奧客請退散!(編輯:梁維珊律師)
作者 info 於 2016年01月01日 08:30:00 (9801 次閱讀)
電商有救了,奧客請退散!(編輯:梁維珊律師)

【成鼎快訊】!!!(編輯:梁維珊律師)
消保法在104年6月17日修正第19條第1項及第2項:「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第1項)。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第2項)。」
行政院在104年12月31日跨年前公布了七日審閱期不適用的「合理例外情形」,以後下列法規相關商品業者,不用再對奧客低頭了!

行政院令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院臺消保字第1040155809號
訂定「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
附「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
院  長 毛治國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
第 一 條  本準則依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
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三、報紙、期刊或雜誌。
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第 三 條  通訊交易,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公告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適用該事項關於解除契約之規定。
第 四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