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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文章 : Q:簽約對象如果用藝名,像是胡瓜、阿Ken這樣可以嗎?對方給我名片上印是「有限公司」,但是卻蓋「股份有限公司」的大小章,這樣契約有效力嗎?
作者 info 於 2014年05月12日 10:22:15 (5994 次閱讀)

第三章           企業要怎麼簽約?簽約要注意什麼?

Q:簽約對象如果用藝名,像是胡瓜、阿Ken這樣可以嗎?對方給我名片上印是「有限公司」,但是卻蓋「股份有限公司」的大小章,這樣契約有效力嗎?

戴律師小提醒:企業主訂約對象如果是個人,務必留下身份證影本留存;如果對象是公司,也要先上經濟部商業司網站,查詢締約對象的名稱、統編,避免日後締約對象消失,再也找不到人。

 撰文者:戴家旭律師  編輯者:法務專員郭佩鑫

一、         如果對方不用本名,而用藝名簽約,最大的問題是契約主體不明確,不知道究竟向誰簽約?因為全台灣可能有很多個人外號叫胡瓜,誰知道到底是哪個胡瓜呢?所以締約時強烈建議一定要用本名,且要影印身份證影本,確認知道和誰訂約。不要小看影印身份證影本這件事,很多人根本不知道簽約對象的身份證字號(日後聲請強制執行可能會有問題),或者不知道對方住哪裡(發支付命令不知道往哪送)。

 

二、         如果締約對象名片上印有限公司,卻在用印時蓋股份有限公司,將會發生締約主體不明確的問題,因為根本不確定究竟是和誰訂約?進行到訴訟程序(打官司),若無法確定締約主體,對方會抗辯契約根本不存在,故企業主在訂約時,務必先上經濟部商業司查詢公司基本資料,保障自己的權益。

 

【如何查詢公司基本資料?】

經濟部商業司網站:https://gcis.nat.gov.tw/pub/cmpy/cmpyInfoListAction.do

 

【如何查詢行號基本資料?】

商業登記資料查詢:http://gcis.nat.gov.tw/main/subclassN ... ?method=getFile&pk=24

 

【相關條文】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