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財產可以認定為是夫妻的婚後財產嗎(下)文:梁維珊、黃偵聿

日期 2021年06月30日 19:20:00 | 新聞類別: 最新消息

婚後買的不動產信託出去給銀行或親友,這套房子的所有權人就變成銀行或親友,這樣是否可以規避夫妻財產分配呢?

如果自益信託會被認定為是婚後財產,那麼做他益信託是否就能解決問題呢?

你所不知道的風險,就由梁維珊律師及實習律師黃偵聿來跟大家無私分享!


延續上文<信託財產可以認定為是夫妻的婚後財產嗎(上)>,假設案例變更為可柏將房子信託,受益人為可柏的媽媽,也就是屬於「他益信託」的情形,那在可柏離婚要分配剩餘財產時,這棟房子應不應該被認列在可柏的婚後財產,而遭到法院做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房子登記為他益信託較難認定為是婚後財產

信託法第3條本文規定:「委託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者,委託人除信託行為另有保留外,於信託成立後不得變更受益人或終止其信託,亦不得處分受益人之權利。」換句話說,在先前提及委託人(案例中的可柏)與受益人(案例中可柏的媽媽)非同一個人的「他益信託」情形,為了保障受益人利益的取得,若信託契約中沒有特別約定委託人可以終止信託,原則上信託成立後,就不允許委託人變更受益人或者終止信託關係。

此部分可參考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129號民事判決:「於他益信託,委託人並非受益人,託人因信託行為移轉財產權後,已非財產權之權利人,委託人對所移轉之財產不再享有其利益。」

 

結合信託法的規定與法院實務見解,為了保障信託受益人的利益,委託人在他益信託,原則上不能終止並請求返還信託出去的財產,簡單來說,就是做了他益信託後,信託財產就不是委託人可以自由處分的現存財產,似難以認定係委託人的婚後財產。

 

套用到案例裡,可柏如果將房子信託給自己妹妹,約定受益人為可柏媽媽,則受託人即妹妹如果依照信託契約約定將房子出租賺取利益,得到的租金就歸屬於受益人可柏的媽媽,為了保障可柏媽媽的利益,依法可柏不能任意的終止信託契約拿回房子,因此這棟房子就不是可柏可以自由處分的現存財產,於是離婚時房子不會被認定為是可柏的婚後財產,當然也就不會在夫妻財產分配的範圍之中。

 

可是這是有風險的,如果妹妹惡意把房子出售給第三人,該怎麼辦呢?這時,委託人可柏可以依信託法第23條以及信託契約之約定,向妹妹請求損害賠償或塗銷房子移轉登記,如果原信託契約有約定信託報酬,也可以請求減少報酬。信託受益人媽媽則可以依信託法第18條行使撤銷權或依信託法第23條請求回復原狀,使房子回復登記在妹妹名下;或者,依照信託法第9條主張妹妹賣掉房子得到的錢仍屬於信託財產,將交易所得歸入信託財產。對於違反信託約定賣掉房子的受託人妹妹,可柏和媽媽兩人都可依照信託法第36條向法院聲請解任不適任的受託人。

 

在案例故事中信託出去的房子,乍看之下只是單純的財產問題,但只要碰上家庭一切問題難度便升級了好幾倍。實則,當我們依照自身意願與另外一個獨立的個體組成家庭時,本來就應該肩負起「家庭自治」責任,不要讓許多本來就應該由夫妻雙方理性溝通協調的事項,通通外包給法院處理。就拿本件案例來說,其實可柏在結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如果對於夫妻財產制有所保留,則應該與太太溝通是否約定「分別財產制」,如果還是決定用法定財產制,則因為法定財產制在概念上也是家庭貢獻的分享,尤其,如果要為自己婚後購買的房子設定他益信託時,因為影響到太太的權益,原則上應與太太做溝通,否則如果惡意做他益信託,也可能被法院認定有刻意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被追加計算為婚後財產的可能性[1],讀者不可不慎



[1] 民法第1030-3條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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