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任親權者就出養未成年子女之限制 (文:梁維珊、楊壽慧)

日期 2020年02月04日 00:00:00 | 新聞類別: 最新消息

離婚後,單獨監護的一方可以作主把小孩出養給他人嗎?今天的【成鼎好好讀】我們要來談:單獨監護小孩會不會影響到小孩被第三人收養?沒有監護權的爸爸或媽媽會不會到最後小孩被他人收養都沒辦法作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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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爸爸媽媽在做離婚決定前會問:如果我們離婚,小孩的監護權約定由爸爸或媽媽單獨監護,那有監護權的一方,可以不用經過沒有監護權的他方同意,就把小孩出養給第三人嗎?

民法第1076條之1規定:「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第一項)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第二項)第一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第三項)」本條之立法理由以:「本條所定父母同意係基於父母子女身分關係之本質使然,此與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規定有關法定代理人所為代為、代受意思表示或同意,係對於未成年人能力之補充,有所不同。因此,如未成年子女之父母離婚、父母之一方或雙方被停止親權時,法定代理人可能僅為父母之一方或監護人,此時法定代理人將子女出養,因將影響未任法定代理人之父或母與該子女間之權利義務,故仍應經未任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同意,此即本條之所由設。」除非父母有「父母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而濫用同意權、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或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之情形時,得例外免除其同意,以保護被收養者之權利。」

 

在實務判決裡,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972號民事判決認為:「按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並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一千零八十六條分別定有明文。未成年子女之父母離婚,關於子女之監護約定由一方任之,不過使他方之監護權一時停止而已,父母任何一方對於未成年子女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並不因離婚而喪失或免除。未成年子女之出養,既在斷絕其與本生父母間之權利義務,任監護之父或母,除有特別情事外,並無單獨代理或同意之權限。

臺灣高等法院81年度家抗字第91號民事裁定認為:「收養關係一旦成立,依照司法院二十一年院字第七六一號、二十五年院字第一六○二號解釋,將使養子女與本生父母間之關係,除保持自然血緣關係外,餘皆停止,故監護權一時停止之他方與子女間本不受影響之親子關係,因子女出養而消滅。從而夫妻離婚後,有監護權之一方應得監護權一時停止之他方同意,始得將其監護之子女出養,否則僅憑有監護權之一方同意或代為出養行為,即可消滅監護權僅一時停止之他方與子女間之親子關係,於情於理、於法均欠允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養聲字第273號民事裁定進一步說明:「夫或妻縱為有監護權之一方,而將其監護之子女出養時,應自得監護權一時停止之他方同意,若未經其同意而單獨將其所監護之子女出養,未經同意之收養行為,除非有民法第1076條之1第1項各款所列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8條第1項所定之法定事由外,否則依民法第1079條第2項、第1079條之4規定,其收養為無效而有應不予認可之原因。」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養聲字第85號民事裁定之案例即係媽媽單獨取得女兒親權後再婚,同意由再婚之丈夫收養女兒,但因爸爸表明不同意女兒被收養,且爸爸並沒有第1076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所以法院駁回收養認可的聲請。

 

因此,離婚後小孩的監護權約定由爸爸或媽媽單獨監護,即便是未任親權之一方,對於未成年子女是否出養仍有同意權,獨任親權之一方不得單獨同意將未成年子女出養給第三人,除非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出養或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之法定情形(註一)。

 

(註一)例如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養聲字第35號裁定認為:「收養人之經濟狀況穩定,健康情形良好,無前科紀錄,且照顧意願強,有履行親職之能力,家庭支持系統亦頗為完整,確能提供被收養人適當之成長環境,又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生母為夫妻,自與生母結婚以來即會協助照顧被收養人,收出養雙方迄今已相處半載,收養人對被收養人視如己出,而被收養人對收養人亦有高度父職認同感,雙方業建立良好親子關係,本次聲請係以建構完整家庭為共同目標,可認收養動機單純,而被收養人之生父雖拒絕同意本件收養,然因其自與被收養人之生母離婚以來,即未善盡為人父對子女之教養責任,甚至多年來不曾探視子女,父子之情已然淡薄,徒留形式上父子名義,故其不同意出養反而有害於被收養人未來身心之正常成長。從而,本件收養符合子女之最佳利益,且無收養無效或得撤銷之事由,自應予認可,並溯及於101年3月27日訂立收養書面契約時發生效力。」因為爸爸自離婚以後即未善盡保護教養責任,且不曾探視兩個兒子,此裁定認為此若不同意兩個小孩讓媽媽再婚之丈夫收養,反而有害小孩未來身心之正常成長,所以雖然爸爸拒絕同意兩個兒子被收養,法院仍認可此件收養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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