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離婚協議的扶養費約定事後不滿怎麼辦 (文:梁維珊律師)

日期 2019年09月09日 00:00:00 | 新聞類別: 最新消息

離婚的時候除了離婚本身外,其他的問題都很重要,今天的【成鼎好好讀】要跟各位讀者分享:「離婚時在離婚協議中約定給付扶養費的金額覺得太低或太高怎麼辦?」這個問題,從最高法院的審理態度來告訴大家,離婚時不要衝動,已經衝動結婚了,就不要再衝動離婚了。

#離婚協議與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扶養費金額的變更

#家事專科梁維珊律師


讀者來信問:

我與先生婚後有一個兒子,後來因為先生外遇,我也同意離婚,只是因為當時心情不好想要離婚,所以就約定先生每個月只要負擔兒子的扶養費新台幣6000元就好,後來因為景氣不好,但是物價又貴,加上房東要求漲房租,所以一個月6000元養一個孩子真的不夠,我可以跟法院請求調整扶養費為每月15000元嗎?

 

家事律師解答:

簽署離婚協議後,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數額約定之變更或扶養費給付方法約定之變更,如果雙方無法私下友善協商,那麼不滿意的一方就可能會提告。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及第23條第1項的規定,扶養費事件為戊類事件,依法為調解前置。通常律師這邊會建議雙方盡量友善協商,彼此互相體諒對方的難處,畢竟法院審理期間,雙方為了得到對自己有利的裁判,都會進行嚴厲的攻防,即便有裁判下來,應該要給付扶養費的一方也可能會脫產拒絕給付

 

假設雙方無法好好進行調解,必須交由法院審理,原則上法院可以進行改定的,是給付扶養費的方法的變更,比如說由每月給付扶養費,調整為一學期一次性給付。但是如果是請求變更金額(不論是增加或減少扶養費金額),就有很大的爭議。就請求增加扶養費金額的部分,如果沒有具體的說明雙方與未成年子女間與達成離婚協議時之狀態,相較而言現狀有何情事變更需要提高扶養費,基本上法院會尊重雙方當時為離婚協議的扶養費金額為主,簡單來說,扶養費金額的約定其實也是契約的一種,原則上簽署時就應該審慎衡量雙方的經濟狀況。

 

但是如果是請求減少扶養費金額,因為扶養費金額影響到的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法院原則上不會裁判減輕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除非是應給付的一方發生重大事故而達到情事變更的狀態,例如:突然出車禍變成植物人,已經喪失行為能力而難以維持自己的生活。

 

綜上,律師在這裡要建議各位讀者,家事事件除了丁類事件不必經過調解外,其餘都需經調解前置,能善用家事調解的不論是兩造或是律師也好,方能妥善處理問題,否則訴訟到底的結果,恐怕是雙輸的局面。

 

法院裁判參考:

依據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53號民事裁定:「法院於『酌定、改定或變更』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而命給付子女扶養費時,其『給付扶養費之方法』,固得依家事事件法第107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00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審酌一切情況,命為一次給付、分期給付或給付定期金,不受聲請人聲明之拘束。惟家事事件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僅就『給付扶養費之方法』究採總額給付(一次給付或分期給付)或定期金給付,設有限制或排除當事人處分權主義之規範而已,若夫妻離婚,對於包括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金額及方法等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事項,已經達成協議,因負給付扶養費之一方不履行協議,他方依協議請求給付時,本身即具有高度訟爭性,自應尊重當事人處分權。於此情形,法院除就給付之方法得命為一次給付或分期給付或有情事變更情形(民法第227條之2規定)外,應不許任意依上開規定,變更夫妻間協議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金額。」。

「法院為酌定、改定或變更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時,均應以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為依歸,如無特別情事,法院更不得任意變更較父母協議給付金額為低而有背於未成年子女之固有扶養權利之有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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