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你能不能分一點愛給我? (文:梁維珊律師)

日期 2018年10月07日 01:20:00 | 新聞類別: 最新消息

「其實,我從出生以來到進法院調解之前,我都沒見過我爸爸。」今天的【成鼎好好讀】要跟各位讀者分享的是認領子女訴訟外,還有認領子女訴訟背後可能會產生的親子依附關係問題。

法律之外,人與愛,應該是更為重要且有價值需要去研究與討論的。


其實,我從出生以來到進法院調解之前,我都沒見過我爸爸。

 

我是媽媽與外婆一起帶大的,自我開始有意識起,我就知道我沒有爸爸,雖然不知道什麼原因,但我知道媽媽與外婆帶我真的很偉大,所以我從來沒有跟媽或外婆問過我爸的事,他是死還是活我全部不清楚,每年的父親節,我都很低調,幸好沒幾個白目的老師會出「我的爸爸」之類的作文題目,這年頭單親家庭比例太高,我跟班上幾位好朋友都是單親,只是我的單親有點怪,因為我爸並沒有跟我媽結婚,所以並不是離婚家庭。但這也不錯,我的好友Daniel說,他爸媽離婚後,爸就是每個月挑幾個時間帶他走,他說去爸爸那邊也有點尷尬,因為爸爸已經再婚,他跟阿姨的相處總有一點距離,雖然阿姨對他不錯,但不知道是不是幫媽媽吃醋,看到爸爸跟阿姨開心的樣子,Daniel說他都有點難過,因為他媽媽獨自養家非常辛苦。

 

我就沒這個問題了,因為我的爸爸是個謎。爸爸的話題也是家裡的禁忌,總之,大人的一切都跟我無關,我一直以來就是冷處理爸爸的議題。

 

四年級升五年級的暑假,外婆車禍過世了。全世界只剩下我跟媽媽,我媽更辛苦了,因為我必須開始有各種不同課程的補習,然後我必須獨立自己回家,從前外婆在世時,會時常來學校或補習班接我下課,外婆不在了,我媽就只好給我安排更多的課輔,因為她要上晚班沒人來接我。

 

14歲的生日是我媽跟我一起過的,隔天她告訴我,她決定要對我親生爸爸提告認領訴訟,我是覺得無所謂,我問她為什麼突然想到,我媽說因為她被診斷發現得到乳癌,她接下來要做癌症治療,雖然有保險可以支持,但她不能過勞了,大夜班根本不能再上。於是,我崩潰了。我媽絕對不能死,我媽真的太辛苦了,老天爺怎麼對我們這麼殘忍。這是我第一次打從心裡想問:爸,你到底在哪裡?

 

訴訟的過程很辛苦,我還記得第一天調解的時候我心跳應該有破百吧?

 

「那個人」會出現嗎?

 

這個問題在「那個人」出現前我不停的問自己,直到我見到他,他帶著律師一起來,「那個人」的律師看起來中規中矩的話不多,還好有調解委員阿姨在,一直努力跟「那個人」解釋一些我也聽不明白的親子法律與扶養費等問題,我以為就我們談好就好了,想不到一直都不發言的「那個人」突然發言了:「雖然知道很突兀,但我太太建議我要跟孩子驗DNA。」

喔,所以我不是「那個人」的孩子吧?

他應該是這樣認為的吧? 他心裡到底是怎麼看我媽的啊? 我越想越生氣,髒話都想飆出口了,這時,我媽開口了:「好的,那就驗吧!」我媽真的是很冷靜的人,我真的超佩服她,但才出調解室門口,我媽就吐了,法警大哥立刻過來攙扶我媽,這是我第一次在外面流眼淚,我媽的癌症治療很辛苦,又要承受訴訟壓力。「那個人」看到我媽吐了,有點手足無措的像是做錯事的小男生,我整個火都衝上來了,還是爆了粗口:「你他X的還是個男人嗎?」後來我媽因為嚴重暈眩所以上了救護車,在救護車上我跟我媽說:「我們不要告了好不好,我養你,我不要補習了,我去打工好不好?」我媽只是淡淡的微笑看著我說:「傻孩子,這是我應該要面對的,本來以為可以逃避一輩子,因為我相信我可以陪伴你一輩子,現在我生病了,就必須為你打算。」

 

伴隨著救護車的呼嘯聲,我不知道訴訟結果會如何? 也不知道法官會怎麼判,聽說去調查局驗DNA可以不用抽血,好多好雜亂的訊息在我耳邊如同救護車一般呼嘯,但我心裡卻相映著剛剛開調解庭時的「那個人」,於是眼淚大滴大滴的落下,因為,整個調解庭的過程中,「那個人」完全沒有正式跟我對話,他一直閃避我的眼神,我可以想像當年他怎麼對我媽的。我媽這幾年來除了抱怨工作忙碌外,從來沒有抱怨過「那個人」。我媽從來只教我怎麼愛,從來不教我怎麼恨。

 

擦掉眼淚,我真的好想問「那個人」:「爸,你能不能分一點愛給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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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虛擬的故事,但在認領子女訴訟中卻時常會發生類似的情節。我們都知道孩子是無辜的,但其實認領子女訴訟中最受傷的卻是最無辜的孩子。

 

關於認領訴訟,民法第1067條第1項規定:「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規定了未婚生子的媽媽或孩子,可以向生父提起認領訴訟。認領訴訟主要在確認孩子與生父間法律上親子身分關係。

 

確認身分關係後,如果孩子未成年,依民法第1069條之1規定:「非婚生子女經認領者,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1055條、第1055條之1及第1055條之2之規定。」法院可以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等同於離婚後孩子的親權(俗稱監護權)的歸屬。

 

既然父子關係已經確立,那麼依據民法第1115條的規定,父親對未成年子女當然有扶養義務而必須給付扶養費。假設孩子自出生以來父親都沒有給過扶養費,孩子的父母雙方也沒有做過扶養費約定,母親這邊可以依據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向父親請求代墊過的扶養費。

 

法條很冰冷,進入訴訟後還有更冰冷的法院以及鑑定DNA的過程,大人的感情世界本應由大人自己負責,故事主角的媽媽是一位非常勇敢的媽媽,即便媽媽從來沒有教育過孩子怎麼去恨? 然而孩子依舊免不了對生父的質疑,這不光是錢的問題,而是一個孩子的心理重建問題,愛是無價的,溫柔的對待一個孩子,協助孩子重建家庭觀念,對孩子來說,更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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