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要注意什麼條件? 調解離婚真的好嗎?(文:梁維珊律師)

日期 2018年09月17日 08:30:00 | 新聞類別: 最新消息

每次被問到「律師,我要跟他離婚要注意什麼?」然後就會聽到什麼「撫養權」、「夫妻財產分割」或「探望權」等字眼,今天的【成鼎好好讀】要告訴各位讀者,上面這些字都是大陸地區的用語,與台灣的法律效果不但差異很大,甚至法律用語兩岸也完全不同。

你還在GOOGLE你的離婚協議嗎?

還在排斥上法院調解嗎?

孩子的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怎麼做?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這麼難你懂不懂?

讓家事專科梁維珊律師為各位讀者分部解析這些法律要件。別再看離婚小說啦,你自己不就是自己的導演也是男女主角嗎? 看別人比自己慘只是得到安慰,並沒有得到法律知識,來點理性的吧!


離婚是家事法院最大宗的案源,大部分要提出離婚訴訟的人,都會google一下離婚的法律常識,但其實很多網站雖然是繁體字,但其實講的法律卻都是中國大陸的法律,且也不是很精確的現行中國大陸婚姻法概念,這從客戶來找律師時提到「撫養權」、「夫妻婚後不動產分割」可以得知大部分人對於台灣法律的生疏。

 

然而坊間很多有關離婚的書籍,為使讀者能簡易入手,多半會先以故事著手,這些故事往往是作者改編後分享自己當事人經驗的結晶,灑狗血的劇情固然非常吸引人,真實人生灑起狗血來絕對比戲劇更吸引人,但也因為太吸引人了,所以專業法律分析的部分卻都被讀者忽略,所以這樣的閱讀對於已經在離婚這條路上的夫妻來說,法律上實質幫助有限,倒是心裡取得了安慰。所以,我們換個方式來跟你溝通,就當作你在與家事律師做諮詢,我們會提出許多問題,這些問題需要你自己先把資料準備好,確定好方向之後,一步一步的理解進入調解時要怎麼跟對方談,更重要的是更理解和平分手的可貴。

 

【離婚】的方式

各位讀者一定知道離婚就是兩種,能自己談好然後找證人簽離婚協議的叫做「兩願離婚」。無法自己談必須上法院的叫「裁判離婚」。這是一般人都有的法律常識,但也因為一般人自以為是的法律概念,所以不少人在文具店購買制式的離婚協議書,或者從網路下載各式各樣的離婚協議書,在一個搞不清楚自己權利義務及小朋友親權約定有多重要的情況下,就把終身大事給辦了。這種只求快點分手,又想省律師費的情況下所為的離婚協議書,除了「離婚」本身比較不容易出錯外,其餘關於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扶養費數額及給付方式與範圍、會面交往方式、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財產上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等,幾乎都存在著法律上的瑕疵。 在未約定小孩的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的情況下,戶政事務所頂多就是告訴你如果沒有約定小孩監護,就直接填寫共同監護。其實,法律上根本就不稱「監護權」了,未成年子女監護的前提是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情願你稱之為「親權」)[1]。很快的,離婚後的怨偶還是有太多法律上知識不足的地方,再度進法院處理,不但沒節省到錢,反而支出更多費用及精神在跑法院,對彼此的怨恨有增無減,實在是得不償失。

 

另外一種狀況就是自己談不下去,對方又不願意好好談離婚,只好進法院,這是就是裁判離婚。裁判離婚進法院前要先檢視雙方是否有符合民法第1052條的事由[2],否則也是等著被法官駁回,完全無濟於事。裁判離婚有個特殊的「調解前置」要件,大家盡量不要逃避這個階段,這個階段看似很多餘,但很多時候原本在私下談離婚時,堅決不出面的對方,會因為法院的壓力出面,現在家事法庭的調解法官與調解委員都是經過專業訓練,有的家事調解委員甚至是心理諮商師,要知道,調解不成立交給法官判就是看證據說話,看似處理了雙方的問題,但心結絕對沒有解開,沒有孩子還好,一旦有了孩子就是有了分不開的連結。所以家事法院或家事法庭通常是熟面孔,爭執點都在與孩子的會面交往,會面交往一旦不順利,接下來就是敵意的親權爭奪大戰,,一方向法院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他方就會反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大人感情荷包上固然會有傷害但其實受傷的是孩子,大部分的孩子會發生忠誠議題而戴上永遠的面具,喪失對父母間的親子依附關係後,對於孩子自己未來的社會化也同時發生嚴重的傷害,難以對任何人產生信任,於是變得孤立,更嚴重的,有的會發生過動症,有的變成思覺失調導致精神分裂。這些受到傷害的孩子長大後,可能從被害者轉變成為加害者,最終都是社會責任,所以在處理離婚後的親子關係,絕對是極為重要的議題,這也是家事法院的重點事項。

 

所以,不論離婚的方式採協議離婚或裁判離婚,都免不了必須先理解離婚所生的法律效果,接下來我們要開始講更細緻的離婚後的法律效果,但在進入下一部前,要請你先簡單回答幾個問題,記得把答案先寫下來。

 

1、         你們有生孩子嗎?

□無

□有(請回答第2題)

2、  孩子今年幾歲? 請勾選以下年齡層。

     □0~6歲

     □7~12歲

     □13~16歲

3、  你結婚前大概存了多少錢?有無其他不動產或動產?結婚時價值多少錢?

存款

 

不動產(例如:房子、土地)

 

動產(例如:汽車、機車)

 

股票、股利

 

保險

 

4、 上述婚前的財產,在結婚後還存在嗎?

 

5、 婚前買的房子,婚後是否有出租?

 

6、 婚前買的股票,婚後每年股利如何?

 

7、 婚後爸媽有沒有幫你買房子付頭期款?

 

8、 婚後是否有阿公阿嬤贈與的財產或爸媽贈與的財產(包含不動產)?

 

9、 婚後是否有因為爸媽過世而繼承的遺產?

 

10、婚後買的保險要保人是誰? 保單價值目前是多少?

 

寫答案的過程有沒有感覺頭皮發麻? 如果有,不要擔心,跟著律師一起學法律,把整套都稍微了解一點了,就知道怎麼去跟對方談? 就知道進法院調解多厲害多重要了!



[1] 我們現在會說「監護權」,是為了讓一般人能有理解,但法律上建議不宜再稱監護權。

[2]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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