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新訊:六種因為非自願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二年以下之房屋、土地,稅率適用百分之20之規定(房地合一稅)】(文:戴家旭律師)

日期 2018年01月24日 14:10:00 | 新聞類別: 最新消息

房地所有人在交易房地時,若持有時間在一年以內或超過一年但未滿二年者,政府通常會以較高的稅率課徵房地合一稅,但財政部近日為六種交易狀況,可適用較低稅率並作出解釋!戴家旭律師整理本次的不動產稅務資訊,供讀者們參考喔


按照所得稅法之規定,倘若交易持有期間在一年以內之房地,稅率為百分之45;超過一年未逾二年,稅率為百分之35(所得稅法第14-4條)。

 

但是倘若是因為非自願因素交易房地,仍適用上述百分之45、百分之35之較高稅率,恐怕對所有權人並不公平。故所得稅法亦有規定,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二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所得稅法第14-4條第3項第1款第5目)。

 

近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604686990號函釋,指出六種非自願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二年以下之房屋、土地,稅率適用百分之20之規定,分別是:

一、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嗣因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屋、土地者。

二、個人依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出售於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築房屋部分之土地與房屋所有權人者。

三、個人因無力清償債務(包括欠稅),其持有之房屋、土地依法遭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者。

四、個人因本人、配偶、本人或配偶之父母、未成年子女或無謀生能力之成年子女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事故遭受傷害,須出售房屋、土地負擔醫藥費者。

五、個人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為躲避相對人而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者。

六、個人與他人共有房屋或土地,因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未經其同意而交易該共有房屋或土地,致須交易其應有部分者。但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有藉法律形式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之安排或情事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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