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篇(三)—契約條款的六個套路】(文:戴家旭律師)

日期 2017年10月31日 20:30:00 | 新聞類別: 最新消息

現代生活中,簽約可以說是創業者或行銷人,家常便飯的事情。舉凡到銀行開戶、銷售產品或服務給客戶,在在都需要簽訂契約。

之前兩篇文章【怎樣才是有效的契約】、【簽約前的準備工作】閱讀完了之後,對於簽約應該有個基本的理解,那麼,常可以約定在契約內容中的套路有哪些呢?我們精心幫您準備了六個套路,讓我們一起看下去。


1、付款方式
創業者提供了優良的產品或服務,當然必須要把錢收到。俗話說:會把貨賣出去很容易,但是要把錢收到才是真功夫。常常看到的給付方式有:交付支票、匯款、或現金。

(1) 交付支票:請先打電話到銀行照會,詢問發票人的票信如何。如果拿到芭樂票,事後還要求償,很容易血本無歸。

(2)匯款:在契約中約定買家應於民國  年        日前給付       

(3)現金:給買家收據或發票,作為買家的付款證明。

 

2、給付之對價
創業者因為可以收到錢,應該提供怎樣的貨品或服務。

倘若是分階段驗收,應該約定好每階段應該驗收的時間為何?倘若買家沒有提出驗收有問題,可以約定視為驗收通過。

 

3、違約之處罰
在民法上,違約處罰最好用的是約定「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的意思,是說倘若立約人違反契約之約定,應該給付多少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且另外受有損害,並應賠償。

有約定懲罰性違約金的好處,是在民事訴訟程序中,常常看到舉證損害數額有所困難。例如:商譽受損害,究竟應該賠償多少錢?損害額是多少?被侵權之一方,常舉證困難。此時如果有約定懲罰性違約金(例如:新臺幣一百萬元),被侵權人舉證就不致於這麼無力了。

範例:倘訂立契約之一方違約者,應給付未違約者新臺幣    元之懲罰性違約金。倘另外受有損害,並應賠償。

 

4、解除或終止契約的方式

契約的解除或終止,並不是當事人自己隨口說說就算數的。以解除契約為例,可以分為法定解除權以及意定解除權。白話文的意思,就是按照法律規定解除契約,或是當事人自己的約定解除契約。

創業者在訂立契約時,可以先想好倘若發生什麼狀況,可以解除契約。例如,約定倘若業者的款項在民國  年        日前倘若未給付,可以解除契約,而且「已經給付的款項不退還」。

你說,契約內容是不是很重要?

範例:倘立約之一方違反本契約,經未違反契約之一方訂相當期間催告其履行而不履行,未違約之一方得解除或終止契約。

 

5、個人身分證字號以及地址

聯絡方式有玄機,個人的話,請載明身分證字號以及地址,可以避免因為姓名重複,人別難以特定的狀況,當然,若留下身分證影本會更好。

常看到有剛出道的創業者,只知道對方的「化名」就幫對方做事了,等到事情做完,收不到錢才來問律師:

「我收不到小花(化名)的錢怎麼辦?」

別鬧了!如果只知道化名你就幫他做事(還做完了),收不到錢我也沒辦法。

 

6、管轄法院

管轄法院的意思,是說倘若日後有因此契約所生之爭議,應該要到哪個法院去定紛止爭。不要小看這個條款,因為倘若約定的管轄法院,距離訂約一方太遠,光車馬費就很可觀了。舉例來說,胡亨利明明住在台北,合作廠商卻在契約中約定管轄法院在屏東,這擺明就是在整亨利!

範例:倘因本契約所生爭議,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約定價金分期付款要注意什麼?】

重點只有一個:要約定「一期不給付,視為全部到期。」這句話的意思是,倘若分期付款中有一期沒有付錢,全部款項就通通到期。

 

舉例來說,十萬元分十期,每期一萬元。債務人到第二期就不付錢,若有「一期不給付,視為全部到期」的約定,十萬元全部到期,債務人應該給付給債權人餘款九萬元,就沒有分期約定的適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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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文章連結:【契約篇(一)—怎樣才是有效的契約?】

       【契約篇(二)—簽約前的準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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