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層次傳銷之「架平台設會員分享,再以獎金回饋會員的商業模式」 (文:梁維珊律師)

日期 2017年10月18日 02:00:00 | 新聞類別: 最新消息

網商模式百百種,多層次傳銷的經營模式,可以使商品或服務在最短時間內出名並獲利,然而以架設網路平台,供會員分享轉載,同時並與銀行合作採第三方支付的方式,讓因分享網站並成功買賣商品的的會員,從中取得約定的獎金,這是否構成多層次傳銷,而需向公平交易委員會申請報備呢?


【案例狀況】藉由營運網路平台(非供貨商),以人拉人、多代組織經營,並於該網站註冊,同步完成銀行認證後,即成為該網路平台的線上分店,即可代為販售平台所提供的商品,就線上分店之會員營業額,按比例提撥回饋金予其會員、消費者或推薦人。

 

這個就涉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的規定,所謂「多層次傳銷」是指多層次傳銷,指透過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建立多層級組織以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之行銷方式。而傳銷商,係指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並得介紹他人參加及因被介紹之人為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或介紹他人參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故所謂多層次傳銷,是指事業透過傳銷商所建立之多層級組織來銷售商品或服務,屬眾多行銷通路之一種;再者,多層次傳銷制度,係由多層次傳銷事業之會員推薦加入,成為該事業傳銷商,向多層次傳銷事業購買商品或服務,而由本身自行使用消費或銷售他人以獲取合理利潤,並得再推薦他人加入,建立其多層級之銷售組織網,亦即藉由傳銷商本身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及推薦他人加入,建立銷售組織網,以獲取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依法經營多層次傳銷必須向主管機關(即公平交易委員會)進行報備。

 

這個案例是由非供應商之業者,以經營平台,提供供應商上架商品於平台雲端產品庫,並提供會員免費註冊帳號,使會員能開設個人網路虛擬商店分店,以銷售該平台之商品,同時由該平台負責拋轉會員訂單、通知出貨訊息、開立商品銷售發票、代收商品貨款、發放回饋金,以及客服客訴處理等服務,並向實際商品的供應商收取每筆商品售價之一定比例之服務費用。公平會認為,雖平台業者表示其並非供應商,對於商品之出貨、管理及售價皆由供應商決定,然而依平台業者讓會員免費註冊平台之目的,是為了讓會員取得平台購買商品之權利,而供應商上架其商品之目的,係為推廣、銷售其商品,且就整體商品交易流程觀之,會員於訂購商品時所認知交易對象為該網路平台,並於交易完成由其開具銷售發票予會員,故由交易消費端觀察,平台業者為該平台商品之最末端出售者地位,且平台業者與供應商簽訂供應商合約,並主導供應商商品之行銷機制如設置熱銷TOP30商品、好康TOP30商品等專區,進而影響會員對於商品品牌之印象,提昇商品之銷售。是此,平台業者對於平台上架的商品有一定支配權,且對整體銷售流程有所參與並隨著商品之銷售數量而獲有利潤

 

該平台以會員免費註冊平台之帳號、密碼及推薦人制度為加入條件,傳銷商加入後即取得介紹他人參加組織及推廣或銷售平台之商品等權利,並可因整體組織內之銷售商品而抽取一定成數之獎金,公平會認為這已經符合「多層級組織」特徵及「多層級」之獎金抽傭關係。案例的業者因為沒有進行多層次傳銷的報備,所以被公平會裁罰。

 

依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2條的規定,經營多層次傳銷事業,未依法向公平會報備者,公平會得裁處「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裁罰金額及方式,是由公平會視被處分人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及預期之不當利益;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違法行為危害交易秩序之持續期間;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違法者之規模及經營情況;以往違法類型、次數、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違法後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態度,依法裁量,所以,筆者建議,業者在發想新交易模式時,還是要謹慎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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