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與管理費的幾個問題(文:洪宗暉律師;編輯:梁維珊律師)

日期 2017年10月18日 01:00:00 | 新聞類別: 最新消息

公寓大廈的管理及管理費問題時常因為各執一詞而在法院兵戎相見,今天的【成鼎好好讀】由洪宗暉律師以深入簡出的方式,為讀者們整理幾個公寓大廈會遇到的常見的問題,歡迎引註出處轉載分享喔~


公寓大廈費用收支小哉問

項次

問題

答案

依據

1

公寓大廈空屋、違建戶或地下室應否繳交管理費?

如果規約中有規定,或是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要收取,則不論是空屋、違建戶或地下室,都應該要按時繳交管理費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685號判決、台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879號判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201號判決。

2

公寓大廈頂樓招租設置廣告物或基地台獲利,是否須經頂樓住戶同意?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第2款規定,應該得到頂樓住戶同意;否則即便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的決議,依法也不生效力。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898號判決、台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嘉簡字第1015號判決。

3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可否決議管理費收取標準或調整管理費金額?

如果規約或是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有授權管理委員會決定的話,管理委員會就可以決議管理費收取標準或調整管理費金額。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331號判決、台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489號判決。

4

公寓大廈社區以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定管理費採差別費率時,法院可否另訂標準?

司法實務上對此問題意見紛歧,無法一概而論。

1. 法院認為應該尊重規約或決議結果者:台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218號判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426號判決。

2. 法院認為規約或決議結果應該考量不同住戶使用公寓大廈空間情形者:台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51號、97年度訴字第196號判決。

3. 法院認為可以適用公平法則加以調整者: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218號、97年度台上字第2347號判決。

5

若管理委員會主委不同意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之收費標準,因此拒絕在會議記錄簽名或用印,該會議記錄決議內容是否有效?

只要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要件、表決權之行使和限制及區分所有權之計算方式,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即使主委未簽名或蓋章,也不影響決議之效力。

內政部91年4月15日台內營字第091008281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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