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罪到刑事二審還能撤告嗎(文:陳致宇律師;編輯:梁維珊律師)

日期 2017年09月22日 01:00:00 | 新聞類別: 最新消息

刑事告訴乃論之罪(例如普通傷害),到二審才取得被害人的原諒撤告來的及嗎?來聽聽刑事實務經驗豐富的陳致宇律師怎麼說,超~級~重~要~


案例:

小強駕車因疏失撞到小美,小美因此對小強提出過失致傷告訴,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在案。簡易程序一審時,小強心想反正自己沒有前科且非重罪,就算法官判也是不痛不養,所以在法庭上一直態度高傲,但是他沒料到,因為自己在法庭態度過於傲慢,竟遭法官從重判處7個月有期徒刑。小強上訴簡易程序二審後,當庭賠償小美,小美也當庭表示願意撤回告訴,試問法院能否將簡易程序二審轉換成通常程序讓小美撤回告訴而為不受理判決?

 

解說:

(一)讀者在新聞上常常聽到「撤回告訴」,為什麼有些罪名容許犯罪被害人撤回告訴呢?撤回告訴對案件的影響是什麼呢?在偵查、一審、二審之後程序撤回的效果又如何呢?筆者在此將做一簡單介紹。

(二)容許犯罪被害人撤回告訴之罪,同時也需要犯罪被害人提告訴,這就是俗稱的「告訴乃論」之罪,簡單來說就是要有被害者提告,國家才會追究被告的罪責,提告後若被害人撤回告訴,則不得就同一情事再行告訴,同時國家也不能繼續追訴被告之罪嫌。在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程序中,如果被害人明確向地檢署檢察官表示不願追訴被告犯行之意,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之規定:「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檢察官縱想繼續追查,依法仍需為不起訴處分,也就是說不能繼續追究被告之行為(因為被害人已經不繼續追究了)。

(三)若被害人並未撤回告訴,檢察官認為被告之犯罪嫌疑達到起訴之標準,就會將被告起訴(或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進入審理程序。在偵查程序中尚未撤回告訴之被害人,在審理程序中仍可撤回告訴,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03條規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所以,在法院第一審程序終結前,被害人都可以撤回告訴。如果被害人在一審程序終結前撤回告訴,不管法官想判有罪還是無罪,因欠缺為實體審判的要件,法官都要下一個公訴不受理的判決,簡單來說就是被害人都不追究了,法官也不追究。

(四)但是如果一審判決前沒有撤告,二審之後能不能撤呢?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刑事程序的二審,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不能撤回告訴的,所以如果希望對方撤告,務必要把握時間,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讓對方撤告,刑事審判程序中,各種程序可以相互轉換,簡易程序必要時可以轉換成通常程序,那法官能不能把簡易程序二審轉換成通常程序一審,然後讓被害人撤回告訴呢?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曾經就此議題進行討論,雖然正反兩說都相當有理,不過最後此議題採「否定說」,也就是法院不能把簡易程序二審轉換成通常程序一審讓被害人撤回告訴,以免產生被害人操縱訴訟程序及輕視裁判之流弊。按照此高等法院法律座談會之見解。

    本例中法院不能將簡易程序二審轉換成通常程序讓小美撤回告訴,小強與其寄望小美撤回告訴,不如研究上訴理由,讓法官改判較輕、得易科罰金或緩刑之刑,較為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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