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夢語(刑事訴訟篇): 3、 刑事訴訟程序是什麼?(文:戴家旭律師)

日期 2016年11月28日 16:50:00 | 新聞類別: 最新消息

對於一般不是受法學教育的人來說,民事程序與刑事程序,是分不清楚的。

倘若我以最簡單但是不精確的語言來說明:刑事程序會讓被告留下前科記錄,例如:告被告詐欺,判有期徒刑五個月得易科罰金。民事程序則不會讓被告留下前科記錄。常見的民事程序,例如損害賠償、假扣押……等等。


因此,如果是要求被告賠錢,原則上都不會是刑事程序。例外則是「以刑逼民」的情形。因為在臺灣,誣告罪很難成立,常看見運用刑事程序的方法,就是利用提起刑事訴訟,讓被告進偵查庭心生害怕,進而逼迫被告還錢。所以如果說臺灣法制默許人民「以刑逼民」,我認為這是成立的。

 

但是請注意,「以刑逼民」這招不一定有用,甚至可能適得其反,但是真的很常見。

 

刑事訴訟程序,可以分為二種:(1)偵查、與(2)審判。至於自訴程序對一般人難度太高,於此省略不提。

(1) 偵查:檢察官是偵查中的王者

我們常聽到媒體說偵查庭分案,分「他字案」或「偵字案」,這就是偵查程序。偵查中,檢察官要做的事情是調查犯罪。在偵查庭,檢察官就是偵查中的王者,有生殺大權,可以決定案件如何調查。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

 

千萬不要小看偵查程序,因為倘若被告沒有好好準備偵查庭,被檢察官起訴後,將面對整個國家機器的追殺。我國刑事訴訟法雖然規定「無罪推定」,但是倘若有被起訴過的經驗,我想無罪推定應該倒過來寫:我國刑事訴訟採「有罪推定」制度。換言之,被告必須積極證明自己無罪,因為定罪率高達九成!而且,就算被告在一審請律師辯護到無罪,檢察官一定會上訴提起二審!換言之,不要以為一審無罪就沒事,還有二審等著你!

 

檢察官偵查的結果,可以分為三種:I、案件起訴。II、不起訴。III、或是緩起訴。起訴後就接著下(2)審判程序,準備和國家打仗。倘若不起訴,恭喜你,但告訴人於七天之內可以對不起訴處分再議。至於緩起訴,有點像是附條件的不起訴,例如:捐款給公益團體,但是暫緩起訴。如果被告不捐錢,緩起訴會被撤銷的。

 

最後幫檢察官說句公道話,常有人覺得:檢察官好凶,開庭時把我當成罪犯!其實,這真的沒辦法。畢竟檢察官每天大多數碰到的人,都是犯罪者!

 

(2) 審判:老大是法官

當案件被起訴之後,面臨的就是審判程序。

 

審判程序與偵查程序不同,這時候檢察官就不再是老大了。剛好相反,檢察官會坐在被告的對面,而且偵查組的檢察官,與公訴組的檢察官不同。換言之,與被告打對台的檢察官,不會是你上次碰到那一個!

 

審判中有決定權的人,是法官。

在刑事審判程序,一開始開庭的時候,法官就會問被告:「要不要認罪?」以及:「對證據能力有無意見?」

 

這兩個問題,是刑事準備程序最重要的兩個問題。因為是否認罪,關係到如果被告被判有罪,刑度得否減輕?(坊間常聽到的理由,是因為被告認罪,減輕法官寫判決書的壓力,自然被告可以判輕一些)

 

至於對證據能力的意見,則關係到檢察官掌握的證據,得否用來作為判刑的依據。例如,倘若A砍了B一刀,把兇刀埋在陽明山小油坑。警察怎麼樣都找不到兇刀,所以把A毒打了一頓,問出兇刀的下落,也找到了兇刀。這時,兇刀得否作為認定A有罪的依據?這就是證據能力的問題。以後我們還會討論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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