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律:受貨人拒絕領貨誰負責(文:梁維珊律師)

日期 2016年08月24日 11:00:00 | 新聞類別: 最新消息

【成鼎好好讀】之海商法律專欄受到廣大讀者迴響,近來很多讀者來電詢問梁律師海商法問題,這週的海商法律專欄就受貨人拒絕領貨的倉租費用責任歸屬,提供各位讀者參考。


問題提出:託運人(shipper,出口商)出貨給外國的受貨人(consignee,外國當地進口商),並將貨物交由某A船公司擔任運送人,運費及相關費用均已繳付,受貨人也T/T貨款給託運人,但是不知道什麼原因,貨物到達外國目的港後,受貨人拒絕領貨,所以貨物寄放開始發生倉租等保管費用,這些倉租等保管費用究竟應該由誰負責?

針對這個問題,我們先來看看我國海商法的規定,海商法第51條規定:「受貨人怠於受領貨物時,運送人或船長得以受貨人之費用,將貨物寄存於港埠管理機關或合法經營之倉庫,並通知受貨人(第1項)。受貨人不明或受貨人拒絕受領貨物時,運送人或船長得依前項之規定辦理,並通知託運人及受貨人(第2項)。運送人對於前二項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准予拍賣,於扣除運費或其他相關之必要費用後提存其價金之餘額:一、不能寄存於倉庫。二、有腐壞之虞。三、顯見其價值不足抵償運費及其他相關之必要費用。(第3項)」所以,受貨人(consignee)如果怠於受領貨物,運送人將貨物寄存於港埠管理機關或合法經營之倉庫,這所謂倉租的費用,自然是由受貨人負擔,運送人甚至可向法院聲請裁定拍賣這些貨物。

我國最高法院甚至認為,如受貨人怠於受領貨物時,運送人或船長得以受貨人之費用,將貨物寄存港埠管理機關或合法經營之倉庫,並通知受貨人,以完成其交付,無須憑載貨證券為之。

綜上所述,本件問題的倉租等必要費用應負責任者是受貨人(consignee),運送人(即船公司)就受貨人發生拒絕領貨而將貨物寄存於港埠管理機關或合法經營之倉庫情形,依法是通知託運人及受貨人,但這並不代表託運人(shipper)必須就受貨人受領遲延或拒絕受領而需負擔倉租等費用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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