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創業停看聽 —販售國外減肥藥犯法了嗎?

日期 2015年11月11日 15:50:00 | 新聞類別: 最新消息

文:曾嘉雯律師

愛美是每個人的天性,不論男女總是不停地利用各種方式追求外貌或身材的完美,這股風潮所帶來的龐大商機,吸引不少創業者在五花八門的減肥方法中,選擇自國外代購或進口減肥藥/產品,以網路作為平台,銷售給消費大眾。然而,未經核准自國外進口減肥藥品或產品加以販賣,依我國現制是非法行為,嚴重者將面臨刑事責任,有志以銷售國外減肥產品的創業者,在投資前實有必要瞭解隱藏在後可能涉及的法律責任。


自國外製造、輸入藥品之程序與監管,我國藥事法有相當嚴格的規定,依藥事法第39條的規定,非經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請查驗登記並發給藥品許可證,不得製造、輸入藥品。因此,未經衛生署核准之國外減肥產品,不能稱做「減肥藥品」,而被歸類為「食品」,受到食品衛生管理法的規範,在網路上販售這種產品,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之規定,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亦不得宣稱具有療效,違者將依該法第45條第1項,處以新台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之罰鍰。

    其次,來路不明的國外減肥產品,其所添加的成分亦有可能參雜毒品,其中,安非他命(Amphetamine)類(包括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等中樞神經興奮劑,因為具有抑制食慾作用,最常被摻入非法減肥藥中,消費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服用此類減肥產品造成毒品上癮症狀,嚴重者更可能導致精神分裂、妄想症等副作用。

由於安非他命類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定第二級毒品,並經行政院公告不准登記藥品及禁止使用,屬於藥事法第22條第1項所規定的「禁藥」,如自國外代購或輸入的減肥產品內含有安非他命成分,依藥事法第82條之規定,故意製造或輸入禁藥,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如因此致人重傷,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最高將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屬過失製造或輸入禁藥,則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可見自國外代購或輸入滲有毒品成分的減肥產品,一經查獲,刑責可謂相當嚴重。

此外,如消費者因服用成分不明的國外減肥產品導致身體機能或健康受損,亦可依民法侵權行為的相關規定,向銷售商請求賠償,賠償範圍除了醫療費用等具體財產損害外,還包括非財產上的精神慰撫金。

專家建議,在代購或代理國外減肥產品前,務必全盤知悉減肥產品的來源,確保其中無禁藥成分,並遵照國內相關審核程序申請核准或登記,除了為消費者把關負責外,除了避免誤觸法網,背負刑責的風險,也展示為消費者健康把關的負責態度,形塑良好商譽,為事業創造更高層次的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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