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網路寫手之法律責任

日期 2015年11月04日 09:00:00 | 新聞類別: 最新消息

(文:梁維珊律師)

本文有幸經國立台北科技大學專利技轉電子報採用,作者希望就簡單統合的方式,讓所有正在做電商、網商的企業主們,對於網路寫手有更深入的認識。


有鑑於現今消費習慣之調整,許多消費者在購物前會先在網路上搜尋商品及服務評價,網路消費者之考量除了商品本身價值外,甚至包含搜尋或註冊成為會員的方式是否順暢、售後服務是否周到、取貨方式是否便利、客服態度是否符合消費者期待等。打開網路購物搜尋引擎,小自日常生活用品,大至房地產買賣,沒有網路搜尋不到之物件。然而,網路有商機,自然有危機,為此,筆者就薦證廣告的法律界線,提供管窺之見。

 

一、什麼是「薦證廣告」?

    公平交易法上所謂的薦證廣告,主要是指廣告薦證者(即網路、媒體或報章雜誌的寫手)於廣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的方法(即利用網路部落格、個人新聞台或雜誌),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例如:對某些保養或美妝產品之使用心得,這在批踢踢實業坊的美妝及保養版很常見,且很容易發現某些特定ID會很圖文並茂的撰寫各類專櫃或開架保養品或美妝品心得,同時附上撰文者部落格連結,將消費者導入其部落格,增加部落格點擊率),製播而成之廣告或對外發表之表示。

    這些網路及媒體寫手,通常在薦證廣告中反映他們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的人或機構,寫手來源可能為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機構及一般消費者(即網路所謂「素人」)。

 

二、如何做個合法的網路寫手?

    公平交易委員會針對薦證廣告特別表明,廠商聘請網路寫手撰寫薦證廣告文章及附圖,必須注意以下之事項:

(一)廣告內容須忠實反映薦證者之真實意見、信賴、發現或其親身體驗結果,不得有任何欺罔或引用無科學依據或實證效果之表現或表示。也就是說,寫手原則上必須是親身使用該產品之人,才能提供所謂的「心得文」, 而且必須注意,不能過度誇大甚至在無科學實證下,宣稱產品功能及療效。

(二) 以知名公眾人物或專業人士(機構)從事薦證者,薦證廣告商品或服務之內容或品質變更時,廣告主須有正當理由足以確信該薦證者於廣告刊播期間內,並未變更其於廣告中對所薦證商品或服務所表達之見解。 

(三)以專業人士(機構)從事薦證廣告,或於薦證廣告中之內容明示或暗示薦證者係其所薦證商品或服務之專家時,該薦證者須確實具有該方面之專業知識或技術,且其薦證意見須與其他具有相同專業或技術之人所為之驗證結果一致。 也就是說,寫手對外宣稱自己是該商品或服務的專家時,他就真的必須是專家,所謂的專家,可能需要與該商品相關的專業證照。

(四)以消費者之親身體驗結果作為薦證者,須符合以下要件:

1. 該消費者於薦證當時即須係其所薦證商品或服務之真實使用者;以非真實之使用者作為薦證時,在廣告中應明示該薦證者並非廣告商品或服務之真實使用者。也就是說,如果本身並不是什麼專家,單純只是分享產品使用心得,那麼這個消費者必須真實的有使用產品或服務。 

2. 除薦證內容有科學依據或實證效果外,廣告中應明示在廣告所設定之情況下,消費者所可能獲得之使用結果,或在某些條件下,消費者始可能達成該薦證廣告所揭示之效果。

(五)薦證者與廣告主間具有非一般大眾可合理預期之利益關係者,應於廣告中充分揭露。所以像百貨公司專櫃保養品的當季商品主打女星,因為消費者都知道是該產品公司禮聘的模特兒,符合大眾可合理預期之利益關係(女星有收取廣告費),這在廣告中就不用揭露。

 

三、負評寫手必須知道的法律風險

    我國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所以,事業間如果基於「競爭之目的」,有「陳述或散布不實情事」之行為,且所陳述或散布之內容 「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結果,就有可能違反本條的規定。

    簡單來說,法律所規制之「負評寫手」,就是妨害競爭對手之顧客對於他人營業信譽應有的信賴,藉以爭取原將由他人取得交易機會,就關於客觀事實為不實聲明,以言詞、文字、圖畫或大眾傳播媒體為手段,使第三人或不特定人對該負評內容處於得以瞭解的狀態,也因為負評寫手之文宣,導致社會大眾或交易相對人,對被指摘事業之營業上為負面之評價。

    負評寫手有高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之風險,其法律效果依公平交易法第37條的規定:「違反第24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24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金(第二項)。」最近司法實務上,便有知名塑身衣廠商,聘請專業負評寫手,公開在網路或媒體上,刻意破壞對手公司的信譽之例。依據自由時報2015年6月17日網路新聞所載,藝人小S代言的「維娜斯」塑身衣,與隋棠代言的「瑪麗蓮」塑身衣間爆發網路商業大戰。維娜斯負責人葉怡伶,被控指使員工張瑞蘭,委託網路行銷公司找「寫手」,上網攻擊瑪麗蓮,「穿瑪麗蓮塑身衣會癢癢的」、「老公看到我起疹子的恐怖模樣,叫我不要穿了」等負面評價,高等法院今天上午依加重誹謗罪、違反公平交易法,判葉、張2女各3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9萬元,維納斯公司被判罰金30萬元,全案定讞

    在電子商務發達極致的今天,業者在做網路與媒體宣傳時,請務必謹慎,避免踩到薦證廣告之紅線,以良性競爭取代惡性競爭,方能共存共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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