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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info 於 2014年05月12日 10:22:15 (6047 次閱讀)

第三章           企業要怎麼簽約?簽約要注意什麼?Q:簽約對象如果用藝名,像是胡瓜、阿Ken這樣可以嗎?對方給我名片上印是「有限公司」,但是卻蓋「股份有限公司」的大小章,這樣契約有效力嗎?戴律師小提醒:企業主訂約對象如果是個人,務必留下身份證影本留存;如果對象是公司,也要先上經濟部商業司網站,查詢締約對象的名稱、統編,避免日後締約對象消失,再也找不到人。 撰文者:戴家旭律師  編輯者:法務專員郭佩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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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info 於 2014年05月09日 09:49:06 (3671 次閱讀)

戴律師小提醒:企業的負責人(董事)就像是一艘船的船長一樣,決定企業這艘船要往哪裡開。董事在公司得享有報酬,相對應的對於公司也有「忠實義務」,必須以企業的利益為己任。倘若董事所為,違反忠實義務,例如倘若米奇洩漏酸辣湯的機密配方給敵對公司,非但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司得行使歸入權,也可能成立刑法上的背信罪。企業主,不得不察。撰文者:戴家旭律師 編輯者:法務專員郭佩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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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info 於 2014年05月08日 12:00:00 (3669 次閱讀)

戴律師小提醒:有限公司學理上稱為「人合公司」,以人為主;股份有限公司學理上稱為「資合公司」,以資本為主。成立有限公司的好處,包括股東人數僅須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則為二人);且有限公司不像股份有限公司每年至少要開一次股東常會(不具股東會之形式),運作較為簡便。但是提醒企業主,若企業日後有籌資、或跨大營運的需求,還是以股份有限公司為成立形式較佳,得以匯集資本的力量。畢竟,錢多,資本多,力量才強。#撰文者 戴家旭律師 #編輯 法務專員 郭佩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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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info 於 2014年05月08日 11:40:00 (5485 次閱讀)
<a href='https://www.cdlaw.com.tw/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32&uid='>【賀】二千萬元官司全勝!</a>

民國93年4月,新北市一名女子陳美芸(化名)剛從國外出差回到工作的貿易公司,便被老闆叫進小辦公室。老闆蔡先生突然說,公司要結束營業了,並要陳美芸簽下一份切結書和兩千萬的本票。切結書上表明蔡先生代墊二千萬元給陳美芸經營貿易公司的業務部門。去年(102),蔡先生突然要陳美芸依照切結書的內容「清償」兩千萬元的墊付款。陳美芸慌亂無主,新北地方法院一審審判時沒有請律師,將自己全部銀行帳戶資料提示給法官,想證明自己絕對沒有拿這二千萬元,一審法官卻判陳美芸全部敗訴,需賠償二千萬元!二審上訴時,陳美芸委請成鼎律師事務所戴家旭律師幫忙處理。戴律師主張蔡先生既以消費借貸的方式代墊二千萬元,自應證明有「給付二千萬元」之事實,並應提出證據。由於蔡先生無法證明有給付二千萬元的事實,因此台灣高等法院判決蔡先生敗訴,陳美芸也因此免於一輩子還債的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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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info 於 2014年05月06日 11:53:08 (6561 次閱讀)

戴律師小提醒:公司資本額具有公信力,無論顧客、上下游廠商、甚至創投基金,均得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公司登記」事項中查詢到。所以如果公司實收資本額是假的,按公司法規定有刑事責任。若不慎觸法,需速按補正程序聲請補正。實務上這樣的案例很多,企業主務必小心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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