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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 退休金可以作為夫妻財產分配的範圍嗎?(文:洪宗暉律師;編輯:梁維珊律師)
作者 info 於 2020年10月01日 10:10:00 (7732 次閱讀)
退休金可以作為夫妻財產分配的範圍嗎?(文:洪宗暉律師;編輯:梁維珊律師)

最近有不少熟齡離婚狀況,夫妻相處品質不良的婚姻,其實拖的越久問題越多,尤其在財產方面特別難處理,今天的【成鼎好好讀】由本所家事專科洪宗暉律師提出這個 #超級重要的夫妻財產爭點問題,#勞工退休金 或 #公務員退休金 可以作為夫妻財產分配嗎?

因為超級重要,所以大家快來閱讀分享,特別是熟齡離婚準備中的你。

小編認為:該離的時候就要離,不要有太多藉口與考量,因為問題只會越拖越麻煩!

#勞工退休金可以作為夫妻財產分配嗎

#公務員退休金可以作為夫妻財產分配嗎

#家事專科洪宗暉律師

案例:

小梁民國(下同)94年7月與琇琇結婚,琇琇婚後辛苦操持家務,使小梁得以在科技公司的研發工作上盡情發揮。之後因為兩人關係生變,小梁與琇琇乃於102年分居,小梁並在109年7月間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目前正由法院審理中,試問:琇琇可否主張將小梁的勞工退休金,列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範圍?若小梁並非在民間公司上班而係公務員身分,情況有無不同?

法律小觀點:

  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得訴請分配剩餘財產,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著有明文。前述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包含離婚、婚姻撤銷、結婚無效、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配偶一方先死亡[1]等情形。而所謂分配剩餘財產者,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乃就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平均分配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因此承審法院必須先確定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各自取得仍存在之財產數額,再扣除雙方於婚姻關係中所負債務,以及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與慰撫金,藉此計算得出夫妻各自之剩餘財產數額,最後比較兩者剩餘之多寡,算定差額平均分配。

  在本則案例中,琇琇可否主張將小梁的勞工退休金,列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範圍,應視小梁係選擇勞退新制或舊制而定[2],如果小梁選擇的是勞退舊制,琇琇就無法主張將小梁的勞工退休金,列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範圍,反之則可,此觀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357號判決:「勞基法上之勞工退休金於勞工未請領時,僅為期待權階段之財產,故不應將退休金列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以及同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552號判決:「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係儲存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專戶所有權屬勞工,為勞工個人得支配之財產,故應列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範圍」等旨即明。簡單來說,就是入帳後才會認列為是夫妻財產分配範圍之內,入帳前都還不算。

  假若小梁並非在民間公司上班,而係公務員身分,琇琇也可以根據107年7月1日施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82條第1項:「公務人員之離婚配偶與該公務人員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滿2年者,於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因離婚而消滅時,得依下列規定,請求分配該公務人員依本法規定支領之退休金…」規定,在符合相關要件的情況下,請求分配小梁的公職退休金;此處琇琇支領退休金的方式,與前述請法院將小梁的勞工退休金,列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範圍不同[3],而係由小梁與琇琇自行協議給付方式,若雙方無法協議或協議不成,則由審定機關審定後,一次發給。



[1]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941號判決:「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乃立法者就夫或妻對家務、教養子女及婚姻共同生活貢獻所作之法律上評價;與繼承制度,係因人死亡,由具有一定身分之生存者,包括的繼承被繼承人財產上之權利義務之規範目的未盡相同,配偶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與繼承權,性質上本可相互併存。且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之分配請求權,於配偶一方先他方死亡時,係屬生存配偶本於配偶身分對其以外之繼承人主張之債權,與該生存配偶對於先死亡配偶之繼承權,為各別存在之請求權迥然不同」。

[2] 有關勞工退休金新舊制差異比較,請參:https://web.tainan.gov.tw/labor/cp.aspx?n=537

[3] 法院必須先計算得出夫妻各自之剩餘財產數額,最後比較兩者剩餘之多寡,算定差額平均分配,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