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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文章 : Q:如果大華不成立公司、行號就做生意,會不會有罰則呢?
作者 info 於 2014年05月01日 10:01:52 (3933 次閱讀)

按商業登記法之規定,企業主想從事商業行為,必須向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這邊的主管機關,在中央指的是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如果企業主已經成立公司,就不需要按照商業登記法的規定再為登記。但若企業主想做生意,不開公司,也沒有設立行號的話,未經設立登記就營業,法律效果是:會被主管機關應命企業主限期內辦妥登記;倘屆期未辦妥者,可能會被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且可以按次連續處罰(商業登記法第31條)。

但是有幾種行業得免為登記,包括:一、攤販。二、家庭農、林、漁、牧業者。三、家庭手工業者。四、民宿經營者。五、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商業登記法第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