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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 協議離婚後可以再變更子女扶養費約定嗎 (文:梁維珊律師)
作者 info 於 2017年07月13日 21:00:00 (13445 次閱讀)
協議離婚後可以再變更子女扶養費約定嗎 (文:梁維珊律師)

協議離婚時如果雙方還有未成年子女,通常會約定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給主要照顧者代為收受,然而你知道扶養費的協議一旦約定了,未來想改非常麻煩嗎?來看本所家事專科梁維珊律師的普法分析。

協議離婚時如果雙方還有未成年子女,通常會約定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給主要照顧者代為收受,有的協議按月,有的按季,有的按年。然而你知道扶養費的協議一旦約定了,未來想改,除非對方同意再重新協議,如果對方不同意重新協議,想利用訴訟來調整,在訴訟實務上是相當不容易的。

 

在我國法院實務審判上,夫妻離婚,對於包括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金額及方法等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已經達成協議,因負給付扶養費之一方不履行協議,他方依協議請求給付時,本身即具有高度訟爭性,自應尊重當事人處分權,簡單來說就是法院不能任意變更夫妻間協議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金額。最高法院認為,法院在酌定、改定或變更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時,均應以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為依歸,如無特別情事,法院更不得任意變更較父母協議給付金額為低而有背於未成年子女之固有扶養權利之有利事項

 

假設主張「情事變更」,是否能成為變更扶養費的理由呢?如果發生「情事變更」時,難道也沒辦法變更子女扶養費協議金額嗎?法院實務上認為,「情事變更」是指扶養權利人之需要有增減扶養義務人之經濟能力、身分地位或其他客觀上影響其扶養能力之情事遽變,非協議成立時所能預料,如不予變更即與實際情事不合而有失公平者而言,倘於協議時,就扶養過程中有發生該當情事之可能性,為當事人所能預料,當事人本得自行評估衡量,自不得於協議成立後,使以該可預料情事之發生,再依據情事變更原則,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家事庭審判實務甚至進一步說白了,當事人間合法締結的契約,雙方均應受拘束,夫妻離婚後之子女扶養費給付方式既然已經達成協議,依當事人間契約自由原則,就應該依協議內容履行

 

所以,離婚協議是相當重要的,別為了便宜行事,到文具行或網路隨便下載離婚協議書,最好能與律師詳談確認相關權利義務關係,再簽署離婚協議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