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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 生存的配偶可以先拿亡故配偶財產的一半,剩下的再跟其他繼承人分?--【成鼎好好讀】之高齡化社會必修法律課程專欄(文:梁維珊律師)
作者 info 於 2017年01月25日 02:20:00 (14609 次閱讀)
生存的配偶可以先拿亡故配偶財產的一半,剩下的再跟其他繼承人分?--【成鼎好好讀】之高齡化社會必修法律課程專欄(文:梁維珊律師)

今天的【成鼎好好讀】不講離婚,我們來講夫妻間一方死亡,生存的配偶除了遺產依照應繼分與其他繼承人做分配之外,各位讀者應該都有聽過「生存的配偶可以先就亡故後的配偶拿一半財產,然後再與子女就剩下的另一半遺產均分。」這句話,這到底是什麼概念呢?這是目前高齡化社會必然會面臨的法律問題,讓本所專業家事律師梁維珊,以深入簡出的方式,跟各位讀者介紹這句話的法律概念,讀完本文立馬知道自己的權益,真的就賺到了一個超級重要且寶貴的法律概念唷!

相信各位讀者在新聞媒體上都應該聽過「生存的配偶可以先就亡故後的配偶拿一半財產,然後再與子女就剩下的另一半遺產均分。」這個說法,但配偶之一方死亡,是否生存的他方能直接主張先要一半的財產嗎?所謂的「先拿一半」到底法源基礎是什麼呢?

其實「先拿一半」的說法不精確,正確來說配偶之一方死亡時,因為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所以生存的配偶得主張的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裡所講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就是民法第1030條之1以下所規定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因此在法律客體適用上,自然要依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相關規定為請求,而生存的配偶在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主體上是對已故配偶的其他繼承人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所以讀者會問,那生存的配偶基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否就想當然的可以先拿亡故配偶的一半財產呢?這就要回歸到剩餘財產分配的法律適用。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11項的規定,原則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其中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與慰撫金則排除在外,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內。不過同條文第2項也明確規定:「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法條所稱的「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是交由法院來審酌夫妻一方是否有不務正業,或浪費成習等情事,對於財產的增加並無貢獻,像前述的有不務正業、浪費、對雙方婚後財產的增加沒有任何貢獻、對家庭也沒有貢獻的一方,在立法理由中明確表示「自不能使之坐享其成,獲得非分之利益。此際如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應由法院酌減其分配額或不予分配。」所以,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最終是否能均分剩餘財產,還是看法院的認定,並不是一定就能拿到一半的財產

生存的配偶對已故配偶的其他繼承人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後,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4條的規定,能再與其他繼承人均分已故配偶的遺產,最高法院認為「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在配偶一方先他方死亡時,屬生存配偶對其以外之繼承人主張之債權,與該生存配偶對於先死亡配偶之繼承權,為各別存在的請求權,兩者迥不相同,生存配偶並不須與其他繼承人分擔該債務,自無使債權、債務混同之問題。又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 773 號判決)所以,生存配偶能主張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與因配偶身份而享有的繼承權,二者在法律上是不同的權利,不能混為一談,而生存的配偶對其他繼承人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其他繼承人是不能以遺產繼承為由,答辯以繼承是繼承被繼承人的權利及義務,進而要求生存的配偶分擔亡故配偶的生前債務,因為這是基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而生的請求權,在法律上並不是遺產。

所以說坊間常見的「生存的配偶可以先就亡故後的配偶拿一半財產,然後再與子女就剩下的另一半遺產均分。」這個說法,其實不夠精準,正確來說,生存的配偶固然得對其他繼承人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然法院不見得會依民法第1030條之1採均分的方式,而可能審酌相關事證後,為適當的分配,所以生存的配偶不見得可以「先拿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