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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 家事律師教你認識家庭暴力(文:葉凱禎律師、梁維珊律師;編輯:梁維珊律師)
作者 info 於 2016年10月04日 18:00:00 (4303 次閱讀)
家事律師教你認識家庭暴力(文:葉凱禎律師、梁維珊律師;編輯:梁維珊律師)

那天她被同居男友手持直立式電風扇往胸前砸過來的時候,她腦袋一片空白,連報警都不知道,只想著打電話給家人,是家人急忙幫她報警求救,在等待警察到場的時間,她躲在廁所裡,嚇得不知所措,全身發抖,那個男人砸完電扇後自顧自的回到客廳繼續喝酒看電視,彷彿一切都跟吃飯一樣自然。因為,這已經不是第一次他折磨她了。他曾經在大庭廣眾下辱罵她三字經,曾經好幾次在同居的屋簷下說總有一天會殺了她,也好幾次的對她砸盤子,每次她決定要分手離開的時候,他都會萬般的祈求與道歉,而她總是心軟選擇原諒。但這次他瘋了,居然拿電風扇往她身上砸,幾乎是往死裡砸。

 

女警到了,她聽到門鈴與女警的聲音,她從廁所衝出去求救,看到客廳地板上的電風扇碎片,她嚇得幾乎連站的力氣都沒有,但為了活下去,她幾乎是連滾帶爬的抱住女警。除了手與胸前的挫傷外,更讓她害怕的是同居男友知道她家裡地址,她好害怕他會傷害她的家人,心裡對於曾經發生的那些恐怖惡劣的回憶,讓她痛苦不堪,甚至在取得緊急保護令之後,這個男人還傳LINE給她,什麼都沒說,就說想去跟她父母談談...

你以為這是一個當事人的故事嗎?不是,這是家庭暴力案件最常見的狀況,任何一個被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都可能曾經發生過相同或類似的狀況,而受暴者的心情也是如此。所以,家庭暴力問題不應該只是家務事。任何時候,我們發現有家庭暴力發生時,就應該立刻報警,即使只是你的鄰居。因為被害人在當下,身心狀況根本沒有能力報警,你知道嗎?人在最危急的時候,想到的多半是家人,不會是警察。

 

什麼是法律上定義的家庭暴力?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指家庭成員的暴力行為,造成一方生理上或心理上的傷害,簡要舉例如下:

1.騷擾: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行為、或使人心生畏懼情境的行為。

2.跟蹤: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之行為。跟蹤經常結合許多種類的行為,例如同時會有尾隨、徘徊、恐嚇威脅、跟蹤或監視等等。

3、身體上不法侵害:實務上常見有毆、踢、推、拉扯、甩、摑、抓、咬、盪、燒燙、抓頭髮、掐喉、撞牆、使用器械施暴等,而且不必以真的有造成身體受傷為必要,只要有上列之施暴行為即可。另外如果有遺棄、妨害自由、性侵害、妨害性自主權等行為亦屬之。有時身體上的侵害會造成內傷,不易從外觀上察覺,例如腦震盪等等。若讓兒童處於可能發生身體上不法傷害之危險環境中亦屬之,包含過度及不符合年齡、不適合情境的管教或懲罰。

4、精神上不法侵害:涉及家庭成員間的教育程度、身分經濟地位、人際關係、親密或互動關係等等,視個案分別判斷。精神上不法侵害的態樣有:

(1)言詞虐待:用言詞語調,以脅迫、恐嚇、侮辱、諷刺、謾罵、吼叫或折損自尊的行為,企圖控制被害人。

(2)心理或情緒虐待:如以竊聽、跟蹤、監視、冷漠、鄙視、羞辱、瞪、忽略、虐待動物、破壞居住處所之物品等試圖操縱被害人或使其心生痛苦或畏懼等不當行為。有時過度的關心,也可能造成心理虐待。

(3)性虐待:強迫性的性行為、兒童同意性的性行為、性誘惑、玩弄調戲胸部或性器官、強迫幻想或為特別的性活動、逼迫觀看色情影片或圖片、開黃腔、展示色情圖片等等。實務上性侵犯往往最不易被察覺,當事人也難以分辨是真有其事還是自己過於敏感。

(4)經濟控制:不給生活費、過度控制家庭財務、強迫借貸或擔任保證人等惡性傷害自尊的行為。

(5)有扶養照顧兒童責任者疏於滿足兒童的需求,亦屬虐待而為家庭暴力之形式之一。

(6)其他在法律上或契約上有保護教養或扶助關係之家庭成員間,有疏忽、忽視、過失行為、亦屬家庭暴力行為。

(7)老人受虐:包括疏忽、生理、心理、財物、人權等五大層面。老人家庭暴力類型常見者為身體虐待、心理或情緒虐待、照顧者疏忽(如不提供老人該吃的食物、衣服、住宿、醫療照顧、衛生與個人照顧,或不適當使用醫藥等)或其他如性侵害、性虐待、社會剝削等。

 

家庭暴力加害人與被害人間的關係僅限於家族成員嗎?

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規定的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一、配偶或前配偶。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另外本條原規定定「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導致未同居但卻有親密關係之暴力被害人無法獲得相關之人身安全保障,所以在民國104年增訂了只要年滿16歲曾經或現正有未同居親密關係而遭受其伴侶施以虐待者,也符合家庭暴力防治保護的範圍,可以聲請保護令、審理與執行等相關規定及預防與處遇措施。也就是說,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範圍,已經擴大到曾經是前男友或前女友關係,不侷限於是否同居了。而法律上所謂的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

 

相信各位讀者對家庭暴力的行為態樣與主客體關係已經有初步的瞭解,下個主題我們將介紹聲請保護令的方式與整個保護令的訴訟流程,敬請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