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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 史上最強婚前(後)協議總整理(文:洪宗暉律師;編輯:梁維珊律師)
作者 info 於 2016年09月28日 09:00:00 (10884 次閱讀)
史上最強婚前(後)協議總整理(文:洪宗暉律師;編輯:梁維珊律師)

成鼎【史上最強系列】專欄又來了,這次由洪宗暉律師與讀者們分享婚前(後)協議的法律總整理,簽署協議前,請務必看清楚,如果是無效的約定,未來訴訟會有的法律風險。(OS:相對於弱勢的一方,不要怕,就給他簽下去,懂?)

一般社會上常見之婚前協議約定內容,大多不脫夫妻冠姓、婚後住所地、財產制度、家務分工、生活費負擔、自由處分金(零用金)、子女姓氏、親權行使、貞操義務,或其他特約事項…等範疇,但如何才能寫出一份完善的婚前協議書,讓夫妻雙方未來都能共同遵守,在在考驗的夫妻雙方的智慧,以及擬約者的功力。以下謹臚列我國法院對於婚前協議約定內容的相關見解,俾使大家能以嚴肅且負責任的態度來考量婚姻關係之經營問題:

項次

協議內容

說明解析

備註

1

夫妻財產制

雙方可約定採取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原則上不許任意變更。

民法第1031、1044條。

2

夫妻間贈與

基本上約定有效,但若有害交易安全,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13號判決。

3

自由處分金

邏輯上應可約定,但若夫妻間未為協議時,法院似乎不應介入。

民法第1018條之1;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01年度家上字第53號判決。

4

家庭生活費用分擔

法院對於此種約定內容雖肯認其效力,但在涉及與第三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時,亦會考量保護交易安全之問題。

民法第1003條之1;台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1109號判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01年度家上字第53號判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抗字第106號裁定。

5

離婚後支付贍養費

此應屬可約定事項,但事後雙方若有爭議,仍應由法院為最終判斷。

民法第1057條;《公證法律問題研究(七)》,頁6至8,研究員研究意見乙說及研討結論。

6

夫妻冠姓

原則上可約定。

民法第1000條。

7

子女稱姓

原則上可約定。

民法第1059條。

8

夫妻婚後同居義務

約定婚後若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甚至是有民法1052條各項可請求裁判離婚之理由時,先以短期分居之方式處理而暫不離婚,應為符合婚姻本質目的之作法,基本上應為有效。

民法第1001條;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28號判例。

9

夫妻婚後住所地

基本上約定有效。

民法第1002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52號解釋。

10

日常生活家務分工

原則上可約定,但法律上似乎無法強制履行。

民法第1003條之1。

11

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

原則上可約定,但對法院並非當然有拘束力。

民法第1055條、1055條之1;《公證法律問題研究(七)》,頁 6至8,研究員研究意見乙說及研討結論。

12

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支出

基本上約定有效,但協議內容對子女不利時,子女仍得向因協議而減省支出之父母一方請求給付扶養費。

民法第1116條之2。

13

夫妻違反貞操義務處理

1. 雖可約定,但因具有高度人身義務性質,故法律上無法強制履行。不過若是在發現一方有違反貞操義務而與他方約定應給付一定數額精神慰撫金者,該協議內容應該有效。

2. 夫妻一方於發現任一方有違反貞操義務,以和解約定交付金錢之方式,同意他方可與他人為性行為之約定,應認違反婚姻之本質而無效。

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7號、第554號解釋;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98年度台簡抗字第36號裁定、87年度台上字第1849號判決。

14

夫妻間親密關係

1. 雖可約定,但同樣因具有高度人身義務性質,故法律上無法強制履行。

2. 若約定將超過或不足約定次數之性行為轉換為金錢賠償,將類似色情交易,且係對於婚姻神聖本質之侮蔑,因此協議內容應屬無效。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245號判決、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29號判決。

15

夫妻間不生育約定

原則上可約定,但意外懷孕時能否依優生保健法第9條規定施行人工流產,仍須依婦產科醫師視個案做專業判斷。

刑法第288條。

16

離婚事由約定

  1. 約定無論如何均不得離婚之婚前協議無效。
  2. 設定條件以為離婚事由之婚前協議亦屬無效。

民法第1052條;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2596號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