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導覽
最新消息 : 網路po文討拍的界限(文:曾嘉雯律師)
作者 info 於 2016年01月12日 18:00:00 (5998 次閱讀)
網路po文討拍的界限(文:曾嘉雯律師)

網路發言停看聽,來聽曾嘉雯律師告訴你,網路po文討拍的刑法上界線,否則一不小心,被告還要跑警察局,很麻煩的!

無論是透過Line、微信等即時通訊軟體與親友聯繫,或是在Instagram、Facebook塗鴉牆發佈動態消息,網路已成為個人拓展社交不可或缺的工具,律師提醒,不論po文或爆料,網路言論並非全無限制,如發言不當即有挨告的風險,在po文前務必先瞭解刑法相關規範,才不會因逞一時口舌之快而吃上官司。

在社群網站或通訊軟體任意發表言論,最可能觸犯的刑法分別是: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罪的成立,必須同時滿足「公然」及「侮辱」二要件,依司法解釋,只要發表言論的場合能夠讓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就符合「公然」的要件,因此,如在臉書不公開社團、個人動態塗鴉牆,或是line特定群組po文,內容可供多數人瀏覽觀看,就可能被認定是處於公然的狀態下發表言論。

所謂「侮辱」,是指以粗鄙之言語、舉動、文字、圖畫或其他形式的謾罵或嘲弄,足以對被害人人格造成貶損或輕蔑的行為,經法院判決認定屬於侮辱的文字或行止非常廣泛,也因此招致許多學界的批判,在本罪尚未除罪化之前,仔細研究這些成立公然侮辱的案例,不難發現,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出於惡意(並非口頭禪或開玩笑),謾罵內容的前後文義在個案事實的評價上,確實有貶低、輕蔑或使被害人難堪的情形,就可能被法院認定構成公然侮辱的要件而判決有罪。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誹謗罪的成立要件,是指行為人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如果行為人是透過在網路上po文、照片或圖畫的方式發表,則可能構成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

    誹謗所散佈的內容必須是具體、敘述性的事實,如果只是抽象的謾罵或嘲弄,屬公然侮辱的範圍;若是針對特定事項發表意見或評論,則受憲法言論自由的保障,應認發表意見、評論者不具有誹謗故意,不能成立誹謗罪。

    至於行為人所發表的言論,何者為敘述具體事實、何者為抽象謾罵、何者屬於意見或評論,尚無定論。實務上曾認定行為人所發表的文字因具有謾罵及傳述毀人名譽之事實,同時成立公然侮辱及誹謗罪,因此言論的內容如何評價,由法院依具體的個案事實及所呈現的證據判斷。

    成立誹謗罪另一個要件是,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的內容,必須足以毀損被害人的名譽,法院認定準則是以一般社會生活通念及經驗法則為客觀的判斷,而不是以被害人主觀的感受為準,避免被害人過分強調主觀感受而濫行提告,對言論自由造成不當的箝制。

    

俗話說「飯可以亂吃、話不能亂說」,在人手一機的網路時代,提醒大家在po文前務必要謹守禮儀,尊重他人也尊重自己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