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公司欠稅,股東是否會被限制出境?

日期 2014年07月08日 09:56:47 | 新聞類別: 專題文章

先說結論,有限公司欠稅股東有可能會被限制出境;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則否。

                                                                              

在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原則上僅就出資額負責(公司法第2條)故公司縱欠稅200萬元以上,股東也不會被限制出境,會被限制出境的是公司負責人(例如董監事、經理人)。

 

例外的情形,是在「有限公司」。倘公司被解散,因為要進行清算程序,會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此時股東因為為清算人,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清算人視為公司負責人。故倘若公司欠稅200萬元以上,又未踐行完清算程序,就有被限制出境的可能!(公司解散à應踐行清算程序à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à故股東為公司負責人à有被限制出境的風險!)

 

倘若清算程序完結,公司法人格消滅後,得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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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條文】

公司法第24條:「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財政部83年12月2日台財稅第831624248號函96年4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604522400號函釋規定,應辦理清算之有限公司,如其章程未有規定或未經選任清算人者,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而清算人依公司法第8條第2項規定,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欠繳稅捐如有限制負責人出境之必要時,應以全體股東為限制出境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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