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媽媽是永遠的合作父母(文:梁維珊律師)

日期 2019年07月13日 17:30:00 | 新聞類別: 最新消息

離婚訴訟或親子訴訟中,當事人們雖然都能耳熟能詳「合作式父母」,但往往最難過的第一關就是對對方的敵意與情緒。

本文提供一個真實故事改編,請各位讀者換個角度來看,假設,孩子在成長過程中,或是像這個案例一樣,受到外人欺負的時候,難道爸爸媽媽會旁觀任由外人欺負孩子嗎?還是會合作起來一起對抗外人欺負自己的孩子呢?

牽起孩子的小手前,要先放下自己的拳頭,愛,其實一直都存在。

#合作式父母

#家事專科梁維珊律師


記憶中,我五歲的時候,爸媽離婚了。我跟爸媽最後一次同行,是去兒童樂園,那天傍晚,我們一家三人一起搭公車回家的路上,我坐在中間,爸在我左邊,媽在我右邊,他們各自看著相反方向,只有我,左手牽著爸爸,右手牽著媽媽。他們都舒服自然的牽著我的手,我看看爸爸,再看看媽媽,我知道,我是他們此生中唯一的聯繫了。

 

幾天後,媽媽走了,我偷偷從陽台落地窗的門簾縫細,看到媽媽與她的行李箱,媽媽上計程車前轉頭往上看,我怕被媽媽看到,所以閃躲了一下,媽媽大概是沒發現我,停頓了一二秒,上車關門。我梗在喉嚨裡的聲音,在計程車開走後才輕輕吐出來:「媽媽…」

 

我記得當天晚上是阿嬤來陪我,爸爸不知道去哪裡了,過了一陣子,我被送到阿嬤的家,與阿嬤同住到國小三年級,幾乎沒有再見到媽媽,也很少見到爸爸,我問阿嬤:「為什麼爸爸有你這個媽媽,但我卻好像沒有媽媽?」阿嬤只回答我:「大人的事情你不要管。」

 

從後來阿嬤身體不好,我就搬去跟爸爸一起住,後來爸爸另外與一位阿姨結婚,那位阿姨對我也很好,我對阿姨沒有什麼怨言,我知道阿姨已經盡力了,但我總是覺得我跟阿姨間,還是欠缺了一點說不出來的什麼,但我知道阿姨對我爸爸很好,所以,我會愛護爸爸所愛的人。只是,我時常想念媽媽,不知道媽媽有沒有回來偷看我?後來每年母親節,阿姨都代替我媽媽的位置到學校參與我的活動,我很謝謝阿姨,只是,如果媽媽也能來多好,如果爸爸媽媽能和好,我就有二個媽媽了。

 

時間過得很快,轉眼就是瞬間,大學畢業後我與女朋友結婚,我鼓起勇氣邀請媽媽,透過姑姑聯繫到媽媽,媽媽接到我的電話,一開始感覺有點尷尬,後來答應我說會到場,但是要我徵詢爸爸的意見。爸爸並沒有反對,表示尊重我的意見,所以婚禮當天媽媽有到場,我在接待賓客的時候,一眼就認出媽媽,我衝過去握住媽媽的手,媽媽一直流眼淚不說話,我也是,我告訴媽媽:「謝謝你來,不要想太多,這是我人生中最重要的一刻,真的很謝謝你沒有缺席。」我的媽媽知道身旁大部分都是爸爸的親戚朋友,所以只是默默的吃飯,看著我微笑,然後與賓客一起離開,席間,我爸爸與親戚們對於媽媽的到來,並沒有特別打招呼,也沒有跟我媽媽講話。

 

後來,我就鼓起勇氣,偶爾約媽媽與太太一起吃飯,雖然還是有一點距離感,但我長大了,我過得很好,太太很愛我,我有三十多年的話與故事要講給媽媽聽,媽媽都笑著聽,沒有打斷過我,但我們都有默契絕口不提當年爸媽離婚的事情。爸爸與阿姨當然從來沒有與媽媽共同出現在餐桌上,我自己有了婚姻,我很理解這個道理,所以從來也沒有主動問過爸爸或媽媽。

 

二年後,阿嬤心臟病過世,遺囑裡表示要把在天母的房子給爸爸,在陽明山的別墅給姑姑,把忠孝東路的店面給我,這些房產都是阿嬤與阿公年輕時努力打拼做生意留下的,但是姑姑並不服氣,於是提出遺囑無效訴訟,這個訴訟打了好幾年,起初對於這個訴訟,我是覺得很痛苦的,因為我是被告,直到某一日,法官傳我爸爸與媽媽出來作證,終於,我爸爸與媽媽又坐在一起。

 

庭審結束後,我送爸爸媽媽搭捷運回家,捷運搖搖晃晃的,爸爸坐在我的左邊,媽媽坐在我的右邊,這次,他們一起看著我,跟我聊天,我左手牽著爸爸,右手牽著媽媽,聊累了,爸爸媽媽就各自閉上眼,在捷運回臺北的路上經過圓山站,夕陽的餘暉很美,恍惚間,我感覺自己縮小了,我是那個五歲的小男孩,我的爸爸與媽媽對我的愛,經過了三十年,始終沒有改變。

 

雖然爸爸與媽媽不再是夫妻了,但永遠是我的好爸爸與好媽媽,為了我,他們願意重新站在一起,我的內心充滿感恩,當下我知道,我是一個幸福的人,雖然經歷過單親的壓力,但其實我有三個媽媽,一個是生我的媽媽,一個是養我長大的阿嬤,一個是疼我的阿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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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的話:

對家事法官來說,審理未成年子女親權的酌定或改定,是最頭痛的事,因為在離婚訴訟或爭取親權訴訟的當下,孩子的父母親多半忘記自己是爸爸或媽媽的角色,而是把對方當作敵人來攻擊,然而,家事法官在審理這類型案件時,所審酌的幾個概念,其實與一般人想像的不一定相同,以羞辱或責怪式的方式去攻擊對方,是法官最不願意看到的,因為這種攻擊性的方式,並沒有讓法官看到對孩子未來發展的「具體建設程度」,所以家事法官審酌孩子的親權,是依據民法第1055條、第1055條之1所謂的「對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作為判斷未成年子女由父或母擔任保護教養角色,也就是一般稱呼的「主要照顧者」標準,即所謂「善意父母原則」。[1]

 

善意父母原則,分為積極內涵與消極內涵。

 

積極內涵,係指法院針對父母之一方所提出對子女之「扶養費用負擔方案」或「會面交往促進方案」等,評估父母何者較具有善意,作為親權歸屬之判斷依據。例如欲爭取親權者,若願意負擔更多的扶養費用並能確保其履行,或釋放更多會面交往機會給未任親權之他方(又稱為「會面交往寬容性原則」),將被認定為善意父母。在此情形下,可使親權酌定之重心再度移轉至子女利益本身,而非考量父母間之對等公平,導引父母雙方之心態由對立衝突轉為互助合作,以達到共同確保子女最佳利益之目標。

 

消極內涵,係指在親權酌定或改定事件中,父或母有隱匿子女、將子女拐帶出國、不告知未成年子女所在、虛偽陳述自己為主要照顧者、灌輸子女不當觀念、惡意詆毀他方以左右子女之意願、以不當方法妨礙社工之訪視、妨礙家事調查官之調查等行為,以不正當之方法影響法官之判斷,均應推定為不適任親權者。為避免此類情形發生,法院可針對父母所提之「會面交往方案」評估父母何方較為善意,以作為親權歸屬之判斷依據。

 

律師在這邊提供司法院的報告給各位讀者參考的目的,並不是要訓練身處家事訴訟中的父母,利用或玩弄文字遊戲,還記得方才的故事嗎?其實,在正常的情況下,爸爸與媽媽都是愛孩子的,對方是否真心的愛護孩子,身為父母的一定會知道,訴訟中不乏媽媽或爸爸知道對方會是好爸爸或好媽媽,但因為夾雜自己太多感情與各項例如教養觀念不同、婆媳關係惡劣等因素,導致孩子夾在中間,發生心理學上所謂「忠誠議題」,像這樣的「忠誠議題」,現在已經經過證實,會影響孩子大腦發展,身心健康都會受到影響。

 

換個角度來看,假設,孩子在成長過程中,或是像這個案例一樣,受到外人欺負的時候,難道爸爸媽媽會旁觀任由外人欺負孩子嗎?還是會合作起來一起對抗外人呢?答案其實很清楚。

 

牽起孩子的小手前,要先放下自己的拳頭,愛,其實一直都存在。

 

(律師補充:本文不討論家庭暴力父母或被停止親權的狀況,有關家庭暴力的親權酌定或改定,概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處理。)



[1] 司法院院台廳少家二字第1030001373號,參考文獻:

(1)      鄧學仁,離婚後子女親權酌定之問題與對策:月旦法學雜誌,第191期,第33-34頁

(2)      鄧學仁,子女最佳利益之適用爭議與發展方向:臺灣法學雜誌,第155期,第45-61頁

(3)      鄧學仁,善意父母原則之內涵與落實-兼評民法第1055條之1之修正:臺灣法學雜誌,第238期,第1-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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