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大哉問》之五:本票背面記載支付條件,本票是否有效?

日期 2019年03月15日 10:00:00 | 新聞類別: 最新消息

成鼎新專欄《本票裁定大哉問》part 5!

一般的商用本票正面都會有記載「無條件擔任兌付」的字樣,

但是當發票人在本票背面多寫了一些字時,有可能會導致本票無效喔!

這部分很重要,不可不謹慎對待啊!


問題五
阿土伯木工手藝精湛,尤其是金元寶造型的木雕受到廣大客戶歡迎,王小美為了生意上送禮也向阿土伯訂購一個金元寶木雕,並希望用本票付款,王小姐除了在本票上面記載「無條件擔任支付」之文字外,也在上面寫了一句「憑票於受款人交付貨品後支付新台幣9,000元」,請問該本票是否有效呢?
答:
目前法院實務見解認為,依照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四款有規定「無條件擔任支付」為本票的應記載事項,然而,本票不得附條件,如記載的條件與本票之本質不符而牴觸法律之規定,也跟該應記載事項「無條件擔任支付」的文字內容牴觸。因此,該張本票無效。
參考資料
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二、一定之金額。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四、無條件擔任支付。五、發票地。六、發票年、月、日。七、付款地。八、到期日。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簡上字第9號民事裁定:按「無條件擔任支付」係本票絕對應記載事項之一,而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絕對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甚明。故本票上倘記載與「無條件擔任支付」性質牴觸之文字,即與未記載絕對應記載事項「無條件擔任支付」無殊,自屬無效。系爭本票背面註記「不得提示或兌現,僅提供保證,欠款金額由餐廳盈餘償還」,該文字與本票應記載「無條件擔任支付」之性質牴觸,即屬未記載「無條件擔任支付」,系爭本票自因而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8號】

對於本票還有任何問題嗎?想要聲請本票裁定嗎?

歡迎來電/或來信預約律師時間諮詢喔~

電話:02-23910086
傳真:02-23910026
電子郵件:lawyer@cdlaw.com.tw





本篇新聞來自:成鼎律師事務所
https://www.cdlaw.com.tw

本篇新聞的連結網址是:
https://www.cdlaw.com.tw/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