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罰性違約金」條款是什麼?

日期 2014年05月04日 11:00:00 | 新聞類別: 專題文章

Q:上游廠商一次下大單,締約金額很嚇人。但是契約中有約定「懲罰性違約金條款」500萬元,聽起來也很嚇人,這樣的約定有效嗎?企業主該不該簽?

作者:戴家旭律師

戴律師小提醒:簽約前,希望大家都能夠謹慎小心。因為一旦簽約用印,契約雙方的權利義務都變成白紙黑字,要再改變(例如行使法律上的解除權、撤銷權)就很困難了。但是律師職業生涯還是常常看到許多人簽了鉅額本票,或本題中的懲罰性違約金,才來找律師問怎麼辦,所以企業主簽約前務必小心。


一、民法中,有所謂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意思是民法預先設想締約雙方簽約前,會謹慎評估所簽訂的契約,不會隨隨便便就簽字締約。所以簽約後,除非契約內容違反公序良俗或法律的強制規定(例如網購七天猶豫期),原則上都會有效。企業主如果簽訂了這樣的契約後違約,對方提起民事訴訟,就真的很有可能被法院判陪500萬元囉。

 二、那麼不幸簽訂了契約,對方提起訴訟,企業主怎麼辦?這個時候,企業主必須想辦法舉證,500萬元的違約金過高,顯失公平。有一句法諺說: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50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顯失公平,好不好舉證,企業主們心中應該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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