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女台男異國婚姻之準據法與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問題(文:陳致宇律師;編輯:梁維珊律師)

日期 2017年12月06日 19:00:00 | 新聞類別: 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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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A女(日本人)及B男(台灣人)婚後常住台灣,後A女因故向B男在臺灣訴請離婚,並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請問台灣法院要適用臺灣還是日本的法律呢?若A女婚後在日本有以婚後所得購置的房屋,台男B在台灣法院審理時,可否主張A女在日本婚後購置的房屋應列入剩餘財產分配呢?

 

解析:

一、準據法的適用:

依照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8、50條規定,離婚時適用之法律,原則以夫妻共同國籍的法律為準,如果夫妻國籍不同,則依照夫妻二人共同居所的法律為準如果沒有共同住所,則以對夫妻二人生活最密切的國家的法律為準。本件中A女是日本人而B男是台灣人,二人國籍不同,不過因為二人婚後常住台灣,依前揭規定,法官可以用台灣的民法親屬編相關規定及台灣的家事事件法來審理這件離婚及剩餘財產分配等相關規定來審理本案。至於管轄法院,則是以同住地的管轄法院為本案管轄法院。

 

二、A女婚後在日本有以婚後所得購置房屋,雖然該房屋在日本,但因為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為債權請求權(不是物權請求權),所以該房屋的價額是可以列入分配的,指是B男要負舉證責任: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定有明文。依我國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婚後財產除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或慰撫金以外,其差額都應該要讓夫妻雙方平均分配,而且這裡的婚後財產沒有限制地點,所以縱使置產在日本,只要確定是婚後財產,也要列入分配的範圍,不過就此B男要負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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