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暫時處分與執行(一) (文:梁維珊律師)

日期 2017年11月22日 21:00:00 | 新聞類別: 最新消息

最近有不少人諮詢梁律師,什麼是暫時處分?什麼樣的事件可以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暫時處分的法定要件是什麼?法院裁定准許暫時處分之後的執行?今天的【成鼎好好讀】由本所家事專科梁維珊律師分單元與各位讀者簡要介紹暫時處分,有讀有賺到喔。


一、什麼是暫時處分?

在家事案件發生的時候,一定會有一些問題是從一開始就必須面對與處理的,以離婚案件來說,可能立刻涉及的是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交往及照顧,以扶養事件來說,立刻會出現的問題就是誰來給付受扶養權利人的扶養費

所以,家事事件法第85條規定:「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這是一個家事訴訟的特殊保全程序,家事事件法有關暫時處分的規定,目的是在以法院的暫時處分裁定,在訴訟經撤回、調解、和解、判決或裁定確定前,先處理具有「急迫性」及「必要性」的「家事非訟事件」既然不是終局裁判結果,暫時處分就不會以本案請求為其裁定主文,簡單來說,暫時處分是在處理法院程序進行同時所發生具有燃眉之急之事,以避免訴訟程序時期冗長,進而影響到相關人等的重要權益。

 

二、什麼樣的事件可以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85條的規定,暫時處分在處理「家事非訟事件」,什麼是「家事非訟事件」呢?依據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之規定,包含「婚姻非訟事件」、「親子非訟事件」、「認可終止收養事件」、「宣告終止收養事件」、「選定、另行選定或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未成年人監護事件」、「監護所生損害賠償事件」、「親屬間扶養事件」、「命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事件」、「選任、改任失蹤人管理或依職權改任失蹤人管理人事件」、「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監護宣告以外之監護宣告事件」、「輔助宣告事件」、「保護安置事件」、「保護安置停止事件」。

 

三、何時可以開始聲請暫時處分?

家事暫時處分雖然也是保全程序的性質,但跟一般財產訴訟假扣押或假處分不同之處,在於聲請家事暫時處分需法院已經受理本案,簡單來說,就是必須先已經有本案(可能是家事訴訟事件合併家事非訟事件,或家事非訟事件)先提告在法院,經法院受理分案後,再向法院持本案的案號來聲請暫時處分。而一般財產訴訟的假扣押,則是在提起本案之前,先聲請的財產保全裁定。所以,在還沒有向法院提起本案事件時,就先提暫時處分,就不符合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之規定,不可不辨。





本篇新聞來自:成鼎律師事務所
https://www.cdlaw.com.tw

本篇新聞的連結網址是:
https://www.cdlaw.com.tw/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