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契約書 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立契約人: 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同意訂立契約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條 契約期間: 甲方自民國(下同) 年 月 日起僱用乙方為 (職稱:____________)。 第二條 工作項目: 乙方之工作事項,由甲方視業務之需要指派之,從事下列工作: (職稱________,內容為:(一)________。(二)________。(三)________。(四)________。 第三條 工作地點: 甲方現今之經營地點位於_______等處,未來可能之經營地點位於_______等處。乙方於簽訂本契約書時,已充分了解甲方之經營地點,並同意為配合甲方之經營,按照甲方之指示接受調職。倘工作地點經調動,甲方願意補貼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租金、往來交通費用等)。 第四條 試用期間: 甲方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對乙方得試用考核,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滿,經甲方考核未通過,乙方徵求甲方同意,得延長試用期間。 第五條 工作時間: (一) 乙方正常之工作時間為每日八小時。 (二) 甲方得視業務需要要求乙方加班,有關加班事宜,依甲方慣例、相關規章及公佈事項而定。 第六條 解雇: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不經預告以書面終止勞動契約,逕予解僱,不發給資遺費: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甲方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甲方負責人或其他員工等及其家屬,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毀損電腦、車輛、通信、機具、等設備,或其他一切公有物品,或故意洩漏客戶往來狀況,業務上之秘密,致甲方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3日,或1個月內曠職達6日者。 (七)於執掌之業務犯重大錯誤,經糾正二次以上而不改正者。 (八)連續二次考績丙等;或考績一次丁等。 第七條 工資: (一) 工資按月全額支付,甲方每月給付乙方薪資 元。 (二) 給付乙方工資,經乙方同意發放時間如下,如遇例假或休假則(□提前□順延):每月一次:於每月___日發放(□前月□當月□次月)之工資。 第八條 請假: 乙方之請假依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勞工請假規則辦理。 第九條 資遣: 甲方依法資遣乙方或終止勞動契約時,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智慧財產權之歸屬: 甲乙雙方同意於乙方就其職務上完成之一切著作或發明、新型、新式樣研究成果,或著作,或商標圖樣,均以甲方為著作權人、專利權人、或商標權人。 第十一條 退休: (一) 乙方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規定,自請退休時,甲方應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 甲方依勞動基準法第54條規定,強制乙方退休時,應按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權利義務之其他依據: 甲乙雙方僱用受僱期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本契約規定辦理。本契約未規定事項,悉依勞動基準法與甲方內部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因本契約所生之法律糾紛,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四條 本契約書1式2份,雙方各執1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甲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統 一 編 號: 地 址: 電 話: 乙 方: 身 分 證 號 碼: 地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