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鼠咬布袋 淺析離職員工帶走營業秘密的刑事責任(文:曾嘉雯律師)

日期 2015年12月02日 14:00:00 | 新聞類別: 最新消息

在講求創意與知識行銷的年代,企業主發想點子創業的同時,也承受流失人才的風險,而離職員工將公司內部研發心血或客戶名單帶走,造成老東家的損失,時有所聞。以下聽聽曾律師的專業分析,讓養老鼠咬布袋的憾事,不再發生。


什麼是營業秘密?

    依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受該法所保護的營業秘密,是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且必須同時具備「秘密性」(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合理保密措施」三個要件。

    是否屬於營業秘密,由法官依照個案事實判斷有無具備上述三個要件而定,大致而言,公司的研發技術、配方、程式等屬於公司機密的事項,除非已取得專利權,通常會被認定屬於符合上述三要件的營業秘密。比較有爭議的是「客戶名單」,實務見解[1]認為,客戶名單如僅單純表明名稱、地址、連絡方式,可於市場上或專業領域內依一定方式查詢取得,且不涉及其他類如客戶之喜好、特殊需求、相關背景、內部連絡及決策名單等經整理、分析之資訊,難以認定符合秘密性及經濟價值,就不受營業秘密法的保護。

    為突顯客戶名單的獨特與經濟價值,建議企業應針對客戶名單進行資訊的彙整與分析,並建立完整的保密管理機制,一旦客戶名單成為珍貴的公司資產,將有助於提升法院認定客戶名單等資訊為營業秘密的機率。

離職員工帶走營業秘密,有刑事責任嗎?

    在行為態樣上,員工如係透過存取公司電腦或電磁紀錄之方式,取得營業秘密,可能涉及刑法第358條以下的妨害電腦使用罪。

    依現行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三、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此項洩漏營業秘密罪並設有未遂犯的處罰規定。且易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三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離職員工為上開洩密行為,如果是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依該法第13條之2的規定,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金,透過提高域外使用的法定刑度,維護企業的海外競爭力。



[1]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425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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