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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info 於 2014年05月22日 12:50:00 (4379 次閱讀)
<a href='https://www.cdlaw.com.tw/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40&uid='>成鼎愛讀書-萬曆十五年(作者:黃仁宇先生)</a>

撰文者:戴家旭律師編輯者:法務專員郭佩鑫 民國93年時,我到美國黃石公園打工旅遊兩個月,背包裡只有三本書:一本是黃仁宇先生(下稱作者)的「萬曆十五年」;另二本則是「百年孤寂」(作者為馬奎斯);與朗文的英英字典。當年在美國,我把萬曆十五年翻了10幾遍(也沒其他書可看),最近重讀,很有感觸。 萬曆十五年這本書吸引我,是因為作者說故事的能力。在重疊爬滿蜘蛛網的史料堆,作者娓娓道來一個個引人入勝的故事:萬曆最喜歡鄭妃生的小孩,卻竭盡全力也無法立其為太子(大臣說話比皇帝大聲);張居正生前權傾天下,萬曆皇帝也得聽他的,死後卻被抄家滅足,兒子活活餓死在家裡(沒人敢送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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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info 於 2014年05月22日 11:00:00 (3970 次閱讀)

撰文者:戴家旭律師編輯者:法務專員 郭佩鑫一、   只有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的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才有七天猶豫期的適用:本題中,消費者主張可以適用七天猶豫期的規定,無條件退還所購買的熊大公仔,是有錯誤的。因為可以適用七天猶豫期,無條件退貨的前提,是交易性質為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的郵購買賣。 二、    郵購買賣的意義:
郵購買賣,是指用網路、傳真、電話、型錄等方式,消費者沒有辦法實際檢視商品,所為之買賣。例如本題中,倘消費者是在露天拍賣購買熊大公仔,就可以適用七天猶豫期的規定,無條件退貨。 三、    實體店面的賣家,沒有七天猶豫期的適用,按民法規定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本題中的賣家,因為是實體店面,可以供消費者直接檢查熊大玩偶有無破損或喜不喜歡,故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七天猶豫期的規定。只有在所販賣的物品有瑕疵時,例如熊大買回家後,因填充物的關係發出惡臭,這時消費者可以按民法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的規定,可能主張的權利包括:解除契約、減少價金、損害賠償、或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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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info 於 2014年05月15日 10:01:56 (5782 次閱讀)

撰文者:戴家旭律師編輯者:法務專員郭佩鑫一、    具備「讓與合意」與「交付動產」,材料所有權即已移轉給客戶:
按照民法的規定,動產所有權的移轉,以讓與合意以及交付動產為要件。換句話說,只要企業主與客戶約定好要移轉材料所有權,並將材料交付給客戶,材料所有權就已經移轉給客戶了。至於客戶尾款是否已經付清,並不影響材料所有權的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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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info 於 2014年05月14日 10:28:15 (3149 次閱讀)

撰文者:戴家旭律師 編輯者:法務專員郭佩鑫一、    民法中,有所謂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意思是民法預先設想締約雙方簽約前,會謹慎評估所簽訂的契約,不會隨隨便便就簽字締約。所以只要是簽約,除非違反公序良俗或強制規定,原則上都會有效。企業主如果簽訂了這樣的契約後違約,對方提起民事訴訟,就真的很有可能被法院判陪500萬元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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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info 於 2014年05月13日 15:37:52 (69170 次閱讀)

戴律師小提醒:實務曾發生可否由經理人簽名,代替蓋公司大小章的問題?經理人的簽名,在公司授權範圍內,是會對公司發生效力的。但為了證明經理人有得到公司的授權,建議除經理人簽名外,再要求經理人提出公司委託書做為契約附件,避免日後發生爭議。撰文者:戴家旭律師編輯者:法務專員郭佩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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