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
阿大、阿二、阿三早年喪父,母親阿梅因染有賭博、酗酒惡習,平時既不太照顧三個孩子,在先生過世後更是立刻勾搭上其他男人改嫁,卅餘年間均未與阿大、阿二、阿三聯絡,遑論照顧或教養。阿大、阿二、阿三雖命運乖舛,但在叔叔嬸嬸的扶養下,日後也都順利長大成家,並各有一番事業。反觀阿梅此時因年邁體衰,無法自理生活,且未有任何親屬出面處理其生活照顧事宜,經新北市社會局評估後,該局即將阿梅安置於境內某安養中心。半年後,新北市社會局發函通知阿大、阿二、阿三,表示伊等應負擔新北市社會局代墊阿梅半年來的安置與醫療費用,共計新台幣25萬元。阿大、阿二、阿三不服,經提起訴願遭駁回後,即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問:阿大、阿二、阿三可否依我國民法減輕、免除扶養義務的規定,主張不必支付母親阿梅半年來的安置與醫療費用呢?

對於一般不是受法學教育的人來說,民事程序與刑事程序,是分不清楚的。
倘若我以最簡單但是不精確的語言來說明:刑事程序會讓被告留下前科記錄,例如:告被告詐欺,判有期徒刑五個月得易科罰金。民事程序則不會讓被告留下前科記錄。常見的民事程序,例如損害賠償、假扣押……等等。

國家約聘僱人員也是刑法上公務員,請尊重國家公務員,公務員不是服務業,即使是服務業也不能隨便以言語糟蹋喔!來聽聽洪宗暉律師怎麼說。

案例狀況:
甲夫、乙妻婚姻關係存續中,乙妻自第三人丙受胎生子A,依我國民法的規定,推定A為甲、乙之子,甲夫雖知悉A並非其親生孩子,但因深愛A,所以並未在知悉後二年內,對乙及A依民法第1063條規定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數年後甲、乙協議離婚,乙即攜A子與丙同住,A子成年後,得知其非甲之親生子,亦未於知悉後二年內對甲提起否認生父之訴。
丙晚年臥病,A因感念丙多年來對其母乙及自己的照顧,希望建立法律上之父子關係,俾能對丙盡人子之孝道,經甲、乙同意,由丙與A簽訂收養契約,並聲請法院認可,法院可否予以認可?

前言:邁入高齡化社會的臺灣,老人的關懷與照顧更不能被忽視,我們有一天都會成為年輕人口中的老人。年長者更容易遭受家庭暴力與冷暴力,今天的成鼎好好讀,我們邀請林羿妘社工師與各位讀者共同關心年長者的家庭暴力問題,希望能拋磚引玉,讓我們更關心身邊的年長者,一起成為「高齡守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