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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info 於 2014年05月14日 10:28:15 (3149 次閱讀)

撰文者:戴家旭律師 編輯者:法務專員郭佩鑫一、    民法中,有所謂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意思是民法預先設想締約雙方簽約前,會謹慎評估所簽訂的契約,不會隨隨便便就簽字締約。所以只要是簽約,除非違反公序良俗或強制規定,原則上都會有效。企業主如果簽訂了這樣的契約後違約,對方提起民事訴訟,就真的很有可能被法院判陪500萬元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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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info 於 2014年05月13日 15:37:52 (69166 次閱讀)

戴律師小提醒:實務曾發生可否由經理人簽名,代替蓋公司大小章的問題?經理人的簽名,在公司授權範圍內,是會對公司發生效力的。但為了證明經理人有得到公司的授權,建議除經理人簽名外,再要求經理人提出公司委託書做為契約附件,避免日後發生爭議。撰文者:戴家旭律師編輯者:法務專員郭佩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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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info 於 2014年05月12日 10:22:15 (5997 次閱讀)

第三章           企業要怎麼簽約?簽約要注意什麼?Q:簽約對象如果用藝名,像是胡瓜、阿Ken這樣可以嗎?對方給我名片上印是「有限公司」,但是卻蓋「股份有限公司」的大小章,這樣契約有效力嗎?戴律師小提醒:企業主訂約對象如果是個人,務必留下身份證影本留存;如果對象是公司,也要先上經濟部商業司網站,查詢締約對象的名稱、統編,避免日後締約對象消失,再也找不到人。 撰文者:戴家旭律師  編輯者:法務專員郭佩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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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info 於 2014年05月09日 09:49:06 (3655 次閱讀)

戴律師小提醒:企業的負責人(董事)就像是一艘船的船長一樣,決定企業這艘船要往哪裡開。董事在公司得享有報酬,相對應的對於公司也有「忠實義務」,必須以企業的利益為己任。倘若董事所為,違反忠實義務,例如倘若米奇洩漏酸辣湯的機密配方給敵對公司,非但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司得行使歸入權,也可能成立刑法上的背信罪。企業主,不得不察。撰文者:戴家旭律師 編輯者:法務專員郭佩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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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info 於 2014年05月08日 12:00:00 (3652 次閱讀)

戴律師小提醒:有限公司學理上稱為「人合公司」,以人為主;股份有限公司學理上稱為「資合公司」,以資本為主。成立有限公司的好處,包括股東人數僅須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則為二人);且有限公司不像股份有限公司每年至少要開一次股東常會(不具股東會之形式),運作較為簡便。但是提醒企業主,若企業日後有籌資、或跨大營運的需求,還是以股份有限公司為成立形式較佳,得以匯集資本的力量。畢竟,錢多,資本多,力量才強。#撰文者 戴家旭律師 #編輯 法務專員 郭佩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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